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制售假冒品牌车用机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勇等9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842万元至11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个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查封扣押的冒牌机油和伪造的商标贴纸、空瓶、纸箱等进行无害化销毁,所得款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邓某勇、唐某俊、伍某彬、伍某文、唐某泳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向同案被告人及他人购买用于制假的原油以及经他人伪造的商标贴纸、空瓶、纸箱等包装材料,雇请工人调制包装后冒充近十种国内外知名品牌车用机油,通过网络下单等方式从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销往广西、湖南、湖北、山东、海南等多个省、自治区,5名被告人的销售总额分别为3682万余元、1259万余元、30万余元、44万余元、22万余元。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萧某豪、伍某剑各自向同案被告人及他人出售倒卖伪造的知名品牌车用机油的商标贴纸、空瓶、纸箱等包装材料,销售总额分别为1266万余元、74万余元。2015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林某伟、黄某龙通过网络认识同案被告人唐某俊,明知其制售的机油为冒牌产品,仍向其购买并对外销售,销售总额分别为70万余元、21万余元。2019年5月,9名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勇、唐某俊、伍某文、伍某彬、唐某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林某伟、黄某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林某伟的销售金额数额巨大,黄某龙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萧某豪、伍某剑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综合考虑9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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