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区工业经济、科技创新、开放型经济三大类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加快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激活科技创新要素,提升科技创新水平,促进开放型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特制定本政策。
一、工业经济类
(一)技术改造补助
1.一般项目
(1)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提升的投资类项目,经核准或备案,并已完工投产经中介机构审计,设备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投资类项目中有购置工业机器人的或单独购买工业机器人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经认定的符合补助要求的工业机器人,给予机器人本体购置额10%的补助,工业机器人补助最高限额400万元。
2.智能化制造项目
经专家组认定的汽配、电子信息、高端食品等主导产业的智能化改造投资项目且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智能制造项目,经专家组验收合格,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其中对数字经济产业项目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1%予以支持。加大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仅指设备及信息化投入)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3.对首次评上省级“未来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评上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补助。
(二)企业做大做强补助
4.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50亿、40亿、20亿、10亿和5亿元,年财政贡献同比为增长且亩均销售收入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在达标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如果次年销售收入同比继续保持增长,再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5.对列入嘉兴市瞪羚计划的培育企业,在培育期内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名高管每年2万元的奖励,在享受“技术改造”补助项目补助时在现有补助基础上再提高3%予以支持。对新纳入省级隐形冠军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成功申报为省级隐形冠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数字经济发展补助
6.对列入区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计划的项目,经专家验收通过后,按实际审计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7.加快5G+工业互联网建设和应用。重点推动5G在重点行业的先导应用,支持以5G、IPV6、工业无线等新技术以及新型工业智能网关和智能边缘计算模型及设备改造升级企业内网。对参与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的企业按照项目具体投资额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
8.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和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75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行业级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75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域级(产业链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级(特定环节)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25万元。对当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被认定为年度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中的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企业、软件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出口重点企业、电子信息成长性特色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工业设计补助
9.对当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工业设计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当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企业(中心)、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金智奖”、iF产品设计金奖、Reddot产品设计至尊奖等,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五)节能补助
10.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投资类项目。单个项目投入30万元以上且项目完工后,实施效果经中介机构或监测机构测评认定,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一般节能项目节能效果需达到10%以上或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等价值)的节能项目且节能效果达到8%以上;节水项目水重复利用率60%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30%。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光伏项目除外)
11.对绿色照明、节能灯改造、落后电机和落后变压器提升改造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投入使用后给予投资总额10%的补助,单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12.对企业新上智慧能源系统项目(含软、硬件),经专家验收通过后,按实际审计投资额在50万及以下的,给予5万元补助;投资超过50万元不到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助;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生态环境补助
13.对企业污染源(污水、固废、噪音)治理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审计并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对废气排放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废气污染治理的项目,项目完工审计并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清洁能源技改项目(水煤浆、生物质,燃油等锅炉改天然气项目及天然气锅炉低氮化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审计并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污水管网明管化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审计并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固体废物规范化建设的产废企业给予补助,项目完工审计并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14.对企业环境在线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建设项目及配套的监测预警、控制系统(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给予一定的补助。新上废水、废气、视频、工况自动监控、自动采样仪等在线监控设备按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废水、视频等在线监控设备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台套,废气在线监控系统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台套,工况自动监控设备补助资金不超过0.5万元/套,自动采样仪的补助资金不超过2.5万元/台,数采仪的补助资金不超过0.6万元/台。企业新上雨水总排放口自动化感应控制系统,按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套。企业废水、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接入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考核达标,按年度运行维护费用的50%给予补助,其中自动采样仪最高不超过0.3万元/台套,废水类监控分析仪(TOC/COD分析仪、氨氮分析仪、总磷总氮分析仪、重金属类分析仪)最高不超过2万元/台套,废气类监控分析仪最高不超过3万元/台套(已获得市级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15.对列入省级生态环境典型示范创建项目,通过组织实施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对列入市级生态环境典型示范创建项目,通过组织实施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列入区级生态环境典型示范创建项目,通过组织实施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列入区级“无废工厂”建设任务的,通过组织实施并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予以奖励2万元。
16.鼓励企业实施生态循环化生产,支持园区内企业之间废物交换利用,共享资源,下游企业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化的循环项目经认定符合要求后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按照当年资源交换的20%交易额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七)其它项目补助
17.对通过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专项补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保费投入费用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18.对原有企业当年度首次新增的规下企业升格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小升规”后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再补助3万元。对“双招双引”企业经各招商主体和街道(园区)推荐新设为股份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实施一般规范性股改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10万元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规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区联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对成功导入5S现场管理模式并通过区相关部门组织考核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对新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鼓励管理提升,设立管委会主任质量奖,对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省级和市级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3万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新获得国家诚信管理体系证书的食品行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市级诚信民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0.对承担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达到4A、3A、2A级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专项补助。对获得省、市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专项补助。
21.对经申请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经申请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知名商号、省老字号、省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经申请新获得市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市知名商号、市老字号、市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专项补助。同一部门认定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科技创新类
(一)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补助
22.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研发中心、市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的逐级差额补助。对企业内部实验室通过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的补助。
23.培育扶持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市区联动补助20万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区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同等待遇。新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专项补助。
24.对上年度首次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1亿元且当年增幅在30%以上的、1亿元(含)~5亿元且当年增幅在25%以上的、5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增幅在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二)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补助
25.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经科技部门推荐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给予上级配套资金20%支持,其中,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立项时予以拨付配套支持金额的50%,其余50%资金由上级科技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对企业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前立项,对引进和取得国内发明专利权实施产业化的(以科技部门发文为准),给予每件1万元一次性补助。
26.鼓励企业科技研发投入。对企业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政策,按照税务部门核准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总额在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达到3%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7.鼓励使用科技创新券。扩大创新券使用对象和范围,对各类具有普惠性、绩效性的科技补助和奖励,可用创新券的方式给予补助。分技术服务券、资源共享券、孵化机构专用券和奖补券四大券种对企业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具体参照《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关于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的办法》执行。
(三)知识产权创造应用补助
28.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评审认定合格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29.对新获得发明专利的,每项给予10000元(不含上级补助资金)的一次性区级补助。对通过PCT途径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在市区联动补助每件3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件5千元的区级奖励,每件PCT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30.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不含修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军用)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参与制订(排名前四位)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专项奖励。
三、开放型经济类
(一)市场开拓补助
31.对企业参加区年度重点支持展会,给予每个摊位1.5万元补助,对参加上海市内举办的行业展会给予每个摊位5000元补助,最高5个摊位,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摊位费,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风险防范补助
32.对当年获得嘉兴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出口信用保险补助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且市区联动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保费。
(三)结构优化补助
33.对于当年获得嘉兴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离岸服务外包补助的项目,给予50%配套补助,当年离岸服务外包增幅低于10%的,减半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贸易转型
34.支持区内省级公共海外仓发展,对当年服务区内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企业超过5家的省级海外仓运营主体,给予2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累计不超过5年。
35.鼓励外贸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其在区内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上直接投入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费用(包括平台使用费、推广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附则
(一)本政策补助对象为在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内设立的独立法人,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且税收纳入区财政体制的企业。资金由牵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管委会审定。
(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申报。财政收入属街道的企业,按申报类别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向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申报,街道对申报项目按本政策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一式两份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收入属开发区的企业,按申报类别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由经信商务局汇总形成资金初步安排方案,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项目补助金额,管委会批准后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拨付。
(三)本政策采用“常态化”申报方式,分次集中兑现资金(涉及核实年度税收的项目每年只集中兑现一次)。
(四)企业申报时需提供诚信承诺书,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7号),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五)本政策与开发区、商务区原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上级补助奖励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奖励靠一头就高享受;同一事项可享受多项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20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运并通过电力等相关部门验收的按原政策执行。
(七)投资类补助项目的投入时间跨度(指投资内容首、尾两张发票时间跨度)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且投入为连续性,最后一张发票距离资金申报日期不超过两年;投资内容原则上发票需在备案(核准)日之后开具。
(八)其中街道企业的投资类补助项目、财政贡献类项目由区财政承担50%,街道财政承担50%。
(九)对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及申报期内出现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环境保护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严重税务违法事件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或处罚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及以上或经市级及以上官方主流媒体曝光)、被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信用中国“浙江”网站)等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申报期前绩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有关奖励政策。
(十)对申报截止日前绩效评价为A类的工业企业,投资类项目补助可在原最高限额度上浮10%,绩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投资类项目、科技类补助在原基础上下降20%,绩效评价为B类的工业企业,补助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投资类项目补助。对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特一级建筑业企业无R&D经费投入,规下企业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未填报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不给予区级科技扶持资金补助(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载体类补助除外)。
(十一)财政贡献额主要包括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预提所得税除外)所形成的财力。所有企业享受的补助金额不能超过当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投资类、光伏类、科技创新类、开放型经济类除外)。投资类奖励计算中不包括土地款。
(十二)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的扶持政策提交区管委会研究审定。
(十三)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经信商务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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