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产品不仅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也严重损害企业品牌形象!感谢检察机关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所作的努力。”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对办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害企业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进行回访,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对检察官连声表示感谢。
大成公司作为国内知名鸡肉制品等食品制造企业,年销售额近100亿元,是国内华莱士、德克士等快餐连锁店的鸡肉供货商之一,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段某在江苏省徐州市经营一家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冷冻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公司也注册自己的商标,但销路一直不佳。2017年底,居住在南通市崇川区的朱某某与他取得联系,提出假冒大成品牌制作食品牟取利益的“金点子”,两人一拍即合。
随后,朱某某从他人处分别购进假冒的印有大成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和纸盒子,段某将自家生产以及散装的盐酥鸡、月亮烧等产品发送到朱某某的冷库中,朱某某安排工人进行改包,制成冒牌食品进行销售,严重损害了大成公司名誉和消费者权益。
发现有假冒公司注册商标的食品在南通地区流通销售,大成公司立即报案。南通市公安机关遂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4月将朱某某等人抓获归案。
经南通市检察院指定管辖,通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依法告知大成公司相关权利义务,并与大成公司就该商标权的归属、涉案金额鉴定等具体情况进行沟通。
“检察官,你们认定我非法经营额40余万元,我不认可。我卖的盐酥鸡也不全是假的,而是真假掺着卖的,没有卖到这么多钱。”在案件即将移送起诉时,朱某某突然对其先前交代的制假售假情况提出异议,并提交大成食品进购凭证作为新证据,案件陷入僵局。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向朱某某下属员工、食品经销商、下游买家等进行核实。结合下游买家等证人证言以及朱某某先前供述从未提到真假掺卖的情况,经补充侦查和检察官认真比对,办案检察官认为,朱某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进购过正品大成食品,但不能证明销售给本案中的下游买家。朱某某对外销售价格均明显低于市场进价,亏本出售也不符合常理。同时,在其仓库及下家处扣押的涉案盐酥鸡也全部都是假冒产品。通过检察官释法说理,朱某某最终承认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8月14日,通州区检察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朱某某、段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段某等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一审判决作出后段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8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办结了,但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还要做好。”据通州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顾艳霞介绍,该院还与大成公司企业管理人员“面对面”交流,提出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和维权措施。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大成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商标保护制度,成立专门维权小组,在发现侵权后及时制止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同时大成公司对产品包装进行升级迭代,利用新型技术完善防伪体系。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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