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7章49条,就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省、市、县(区)政府应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为加强行政保护,《条例》规定,省、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围绕重点产业链推动标准制定和专利布局有效衔接;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为重点发展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专利优先审查通道,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依法查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建立健全统一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机制。
《条例》专设“司法保护”一章,对司法机关相关制度建立提出明确要求,省法院、省检察院应建立和推行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类案检索制度,加强案例指导;省、市、县公安机关应依法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协同同级知识产权主管和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支持著作权人利用司法区块链平台上传作品,维护合法权益;法院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强化社会保护,《条例》规定,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开展对外投资、招商引资等业务时进行知识产权情况调查。高校、科研机构等可依法处置其职务技术成果。《条例》明确了行业组织、市场经营者、展会主办方等在相关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等责任,并鼓励人民调解组织等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
《条例》还对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作出规定,要求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加强行刑衔接,创建技术调查官专家库。同时,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规定了惩戒措施。(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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