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网
近日,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广东力量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一审原告RIO关联公司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称,“锐澳”为巴克斯公司的商标,但中山基正酒业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锐澳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攀附巴克斯公司商誉、混淆市场主体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变更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巴克斯公司系“锐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本案中,泽旭超市、锐澳公司、冰锐公司、力量公司分别为涉案被诉产品的生产者、运营商和销售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均构成了对巴克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锐澳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有违公平竞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一审法院判决判决为,限锐澳公司在判决生效之后二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且名称中不得含有“锐澳”整体字样;锐澳公司、冰锐公司赔偿巴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60万元,力量公司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等。
广东锐澳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力量酒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两者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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