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福建某食品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某食品加工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按照侵权获利的1.5倍计算赔偿金额。据悉,这是福州市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原告诉称,该公司的涉案商标已在众多消费者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糖果产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并将涉案商标作为在网站上搜索被告产品的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在其产品描述中有意隐去涉案商标标识,但在产品上却进行了突出使用,是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而故意实施,属于恶意侵权,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被告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则认为,其与原告系长期合作伙伴,原告实际已经同意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即使被告在商标授权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也不能认定被告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原告的涉案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明知原告的涉案商标,仍然实施侵权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依法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侵权获利的1.5倍计算赔偿金额。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某食品加工厂作为涉案侵权商品的委托商、制造商,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万余元。(左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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