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商标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可能会遭到一些申请人的异议或是撤三。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今天小编为您带来的这篇成功案例,答辩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于记”就无端遭遇了撤三。
案件回顾
胡萌对答辩人在第42类“饭店”使用服务上的“于记”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答辩人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不能成立,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本答辩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鹤岗市工农区于记砂锅骨架位于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28委新世纪花园,成立于1998年8月6日,经营者为杜桂芬,经营范围包含正餐服务。答辩人高度重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2001年10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42类“饭店”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于记”商标。
二、2017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答辩人将被撤销商标“于记”实际使用于“饭店”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被撤销商标使用在饭店店门头、宣传材料、收货单的显要位置上,便于服务的销售和宣传。
答辩人是一家专门销售骨架砂锅的饭店,且骨架、凉菜这种农副食品的保质期较短,可以推定上述期间内答辩人经营的“于记石锅·主题餐厅”一直在实际经营。
综合,答辩人的“于记”商标在当地已经具备了一定影响力,被撤销商标知名度不断提升,已经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使相关公众一看到被撤销商标标志就能马上联想到答辩人相关的“于记石锅·主题餐厅”饭店。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被撤销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保护。
四、答辩人具备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42类被撤销商标作为答辩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使用的。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于记”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案例启示
通过“于记”商标被撤三案例答辩我们能够看出,当商标注册成功后,在正常的使用过程中,应该注意保留一些商标正在使用的证据,如宣传海报、收货单据等资料,这样我们在遇到商标无端被撤三的状况时,就能够通过提交充足的证据,轻松获取商标撤三复审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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