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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点”状告“好吃香” ,赔偿大牌20万元

日期:2021-11-01 11:36:29      点击:

把自己的商标做得小小的,却把碰瓷大牌的商标放大,慈溪周巷这家小食品厂因为“别出心裁”的商品外观设计吃了“苦头”,被大牌起诉,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大牌20万元。近日,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好吃点”状告“好吃香”

2020年10月30日,达利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在某网站上发现这家食品厂生产销售的一款酥性饼干外包装,乍一看跟达利集团旗下产品外包装很像,特别是上面“好吃香”几个字的设计,与达利集团注册商标“好吃点”如出一辙,于是下了一单。同年11月9日,达利集团向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判了!慈溪这家企业,被判赔偿20万元!

上图为“好吃香”,下图为“好吃点”

开庭时,公证密封的快递包裹被打开,里面有一箱饼干。外包装箱前后正面中间上方及两侧面右上方均标注有“好吃香”。打开包装箱,内有小袋装圆形饼干若干包,饼干包装上部标有“好吃香”字样。

达利集团起诉称,集团于2007年经核准注册涉案商标“好吃点”,该商标获得过较多荣誉,在全国范围内有极高知名度。被告食品厂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好吃香”字样,

该标识与“好吃点”商标近似,构成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要求赔偿40万元损失。

被告食品厂答辩称,原告达利集团的注册商标为“好吃点”,而自己标注的是“好吃香”,且包装上厂名、厂址标注明确,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不存在任何对“好吃点”注册商标侵权行为。据悉,被诉侵权食品厂有自己的商标,但显示在包装上的字号相对较小,不那么明显。

另外,食品厂还对40万元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食品厂认为,工厂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被诉侵权商品为饼干类产品,价格便宜、利润低,无论是被告侵权获利还是被告被侵权造成的损失,均远远达不到40万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标识“傍名牌”被判侵权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好吃香”标识从字体和读音都与原告标识近似,在被告自己注册了商标的情况下,却将自己的商标弱化,对未注册的“好吃香”标识进行放大突出使用,使消费者更容易注意到“好吃香”三字,

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另外,从两者外观上比较,“好吃香”与“好吃点”商标,两者整体外形相似,两者前二字均相同,虽然第三字“香”与“点”字、音均不同,但字体相近,

故应认定两者构成近似。鉴于以上,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主张含合理维权费用的损失4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造成原告损失或被告食品厂获益的证据,结合原告选择适用法定赔偿的诉讼意见,考虑到被诉侵权商品的售价、公证书中显示的可售数量、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知名度、被告食品厂的行为性质和生产经营情况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等因素,

法院最后酌定被告食品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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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zhichunlu.cn/2021/hyxw_1101/6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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