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什么是商标异议?申请注册商标时有一道公告的流程,在3个月的公告期,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此期间,商标要接受大众的“审查”,商标异议就发生在这个阶段,对该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这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价值在于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同时尽量杜绝权利发生冲突的可能。小编来说说商标异议答辩需要什么手续,商标异议答辩费用是多少?关于“提高商标异议申请费用”建议!国知局回复。什么是商标异议申请?审查周期多久?如何进行商标异议答辩?
一,商标异议答辩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任何人有权利提出异议,异议被受理后商标局会给被异议人下发<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并会附上商标异议理由.被异议人在拿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可以结合对方提出的异议理由一一进行答辩.
二、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商标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全国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注册商标异议处理的提案》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我局赞同提案中针对恶意异议等问题提出的针对性建议,并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优化商标审查方式、大力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努力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一、关于“缩小已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申请的主体”
我局在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为规制恶意异议,增加了对提出异议主体和理由的限制,将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用作、注册为商标的理由,才可由“任何人”据以提出异议。在此规定下,恶意申请人利用异议制度拖延他人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得到有力打击,恶意异议现象被有效遏制。下一步,我局将针对缩小主体范围、设置第三人陈述意见等建议深入研究论证,积极向立法部门建议在商标法修订中增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使该制度既能更好发挥督促商标注册人履行商标使用义务、清理闲置商标的作用,也避免异化为恶意竞争的手段。
二、关于“提高异议门槛条件”
现行的商标异议费等收费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2019年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有关工作安排制定施行的。下一步,我局将结合贵单位提出的提高异议申请费用的建议,积极开展商标业务收费结构性调整研究,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汇报沟通,更好发挥收费政策工具效应。同时,结合商标法修改,加强对增设赔偿责任等建议的研究,进一步规制恶意异议行为。
三、关于“完善异议答辩通知书等文件送达方式”
商标文件有效送达是保障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局主要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公告送达等4种方式送达当事人,由专人负责。同时,开展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修订工作,增加商标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审查标准,进一步规范文件送达等事务。下一步,将继续完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等文件送达方式,确保文件有效送达。
四、关于“修改商标局对异议、无效申请的审查方式”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商标异议审查与无效宣告审理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审理的方式。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近年来,我局大力推进商标评审公开化,积极推行口头审理和京外巡回评审庭建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口头审理中认真听取当事人阐述,围绕关键问题充分询问并组织质证,进一步提高行政决定的正确性,有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下一步,将针对贵单位提出的在异议程序中增加证据开示制度、听证制度等建议进行研究论证。
五、关于“关注原注册商标因恶意异议被宣告无效后被人恶意抢注问题”
(一)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加强信用监管。制定《落实〈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加强商标审查与后续处理衔接工作方案》《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等,加大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与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积极督促地方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先后将涉及疫情、“清澈的爱”等涉嫌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申请人信息,涉嫌囤积注册和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等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投诉信息转交相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同时,依法推动将当事人因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下一步,将继续出重拳和组合拳不断加大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力度,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二)调整优化商标异议程序,缩短原商标持有人维权周期。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对商标异议程序进行了简化,规定商标局对商标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决定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直接发出注册证并进行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决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同时,增加审查审理异议案件、不予注册复审案件时限的规定以及不予注册复审的中止程序。上述规定兼顾了效率和公平,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实现程序简化和效率提升,大幅缩短商标确权时间,为商标权利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维护合法权益争取了宝贵时间,也节约了行政资源。下一步,我局将重点围绕优化授权确权程序,加强使用义务等方面,研提商标法修改建议。
最后,衷心感谢贵单位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8月18日
一、商标异议答辩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商标局会将异议人的异议材料送达至商标申请人,商标申请人需要在30天内提出答辩书,并阐述意见。
二、所需资料:
1、收到商标局异议材料文件
2、反驳异议的理由
3、商标使用证据等材料
4、商标异议答辩委托书
时间进度:
1、提交相关资料报送商标局---1-5个工作日
2、商标局受理---1-3个月
3、商标局审查裁定---8-12个月
注:以上时长仅供参考,具体以商标局审查时间为准。
什么是商标异议?申请注册商标时有一道公告的流程,在3个月的公告期,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此期间,商标要接受大众的“审查”,商标异议就发生在这个阶段,对该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这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价值在于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同时尽量杜绝权利发生冲突的可能。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的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后,在公告期三个月内,异议申请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商标提出相对理由异议申请(例如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等),任何人都可以对商标提出绝对理由异议申请(例如商标涉及国旗、国徽等)。并且,商标异议理由也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的等等。
商标异议申请的审查周期为:自商标异议申请递交之日起,12个月左右可审查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将有可能延长6个月的审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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