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两个商标比较一模一样。比较先提交到商标局受理的商标就能申请成功后递交的就申请失败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的基本作用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一个注册商标只能有一个注册主体对其享有专用权。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受理一项申请。通常做法有三种:一是申请在先原则,二是使用在先原则,三是混合原则,即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的混合。
一、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二、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对同一天申请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对于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实际做法是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三、两个原则的利弊,申请在先原则只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作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使用在先原则可以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但是需要审查申请人最先使用商标的证明,不易操作。而且这种注册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被撤销注册。
举例:
A、B两家工厂均系某省生产化妆品的厂家。1995年8月,A厂研制出一种新型的美白产品,能迅速淡去面部色素,使皮肤在短期内达到增白的效果。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得女性朋友的喜爱。1996年5月,A厂向商标局提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日前已有B厂为其所生产的美白,润
A、B两家工厂均系某省生产化妆品的厂家。1995年8月,A厂研制出一种新型的美白产品,能迅速淡去面部色素,使皮肤在短期内达到增白的效果。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得女性朋友的喜爱。1996年5月,A厂向商标局提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日前已有B厂为其所生产的美白,润肤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美净”商标的申请。A厂称B厂是于1996年1月才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把“美净”商标专用权授予A厂。
[问题]1.商标局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哪个工厂? 2.如果A厂与B厂同一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应授予谁?
答:
1.商标局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B厂。因为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亦即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谁最先提出申请,商标权就授予谁,而不论使用先后。
2.如果B厂与A厂同一天提出申请,那么,商标局应将商标权授予A厂。根据《商标法》规定的“使用在先”的原则,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相同的商标在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核定使用在先者。在本案中,A厂于1995年8月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而B厂于1996年才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A厂使用在先,应授予A厂以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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