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正版权的人,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另一类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的主体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录像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等邻接权人。
1.内容
(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复制件。
(2)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复制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复制件人那获得一定报酬。
2.限制
(1)适用范围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将出租权客体限制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作品。
(2)法定许可使用方面的限制
知春路网提醒您,我国著作权法未就出租权作出专门的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但出租权作为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理应受到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的一般规定的限制。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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