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系三维标志与文字商标的组合,三维标志包括瓶体造型结构、瓶体上所载图案的设计融为一体,具有显著性。该瓶体经过剑南春白酒的大量使用,已不能仅视为容器,而是能与该立体商标的另一文字要素“剑南春”,共同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案号
(2021)鲁15民终2988号
案件概述
剑南春酒与景阳冈酒这两款白酒的酒瓶存在商标侵权纠纷。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的剑南春白酒,图源网络,下同)
(山东景阳冈酒厂的景阳冈白酒)
这两款酒瓶存在相似之处——颈部细长、瓶体上部分有曲线的圆球状、瓶底为锥形;其他的地方存在明显差异——一个是白色透明的酒瓶、一个是深色不透明的瓶身,两者印在瓶身的商标也是完全不同。
2021年10月11日,法院终审支持剑南春酒瓶上的立体商标专用权,认定山东景阳冈酒厂侵犯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的商标专用权,需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据剑南春酒厂称,该酒瓶的设计取材于唐代美女的曲线造型,既寓意了宫廷御酒应有的雍容华贵,又显得美观大方。
该设计被称为“莲花瓶”,该瓶型推出后,经过其大力的宣传推广,“莲花瓶”与“剑南春”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人们只要提到“剑南春”白酒,脑海中立刻会浮现出“莲花瓶”的造型。加上“剑南春”白酒遍及全国的销售网络,其白酒销量名列前茅,“莲花瓶”当然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这也是为什么“莲花瓶”能够获准注册立体商标的原因。
而景阳冈酒厂辩称:普通公众还是通过瓶体的标签纸去区分商品,而不会通过瓶体造型去区分商品,而两者的白酒商标、颜色均不同,两者在局部细节上也是有区别的,浮雕所刻的花纹也不一样,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是瓶身形状相似。剑南春酒厂不管怎么美化瓶子设计来源,都无法将装酒的瓶子这一基本特征变成具有显著的三维标志。
景阳冈酒厂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定商标近似与否时,只是机械地对涉案产品与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进行外形比对,根本没有依据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核心问题。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剑南春酒厂的立体商标经过其多年使用,已经与其品牌的白酒产生了实质性的联系,形成了识别其商品的显著含义。且《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景阳冈酒厂使用与剑南春酒厂立体商标近似的包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白酒是剑南春酒厂的系列产品或者关联产品,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景阳冈酒厂侵权行为成立。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认为:剑南春公司主张的立体商标系三维标志与文字商标的组合,三维标志包括瓶体造型结构、瓶体上所载图案的设计融为一体,具有显著性,且经过剑南春白酒的大量使用,使得该瓶体不仅仅是个容器,而是与该立体商标的另一文字要素“剑南春”共同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法院认为两款瓶身造型相似的白酒,虽有细微差别,但在瓶体设计、图案设计、布局等高度近似,在三维标志具有显著性亦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情况下,涉案瓶体与被上诉人的立体商标整体视觉效果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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