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周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会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晓华发布了《2021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润知产公司)系“華潤萬象城”“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等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人,并有权以其名义进行诉讼维权;“華潤萬象城”商标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润集团)于2008年注册;“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商标系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注册,在“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商标注册之前,华润集团旗下公司运营的“万象城”项目已经对上述商标大规模使用并进行宣传推广。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都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及宣传中使用了经祥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祥隆公司)授权使用的“祥隆万象城”注册商标;“祥隆万象城”商标系祥隆公司于2013年注册。华润知产公司认为“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华都公司使用“祥隆万象城”注册商标侵害了“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华都公司停止使用“祥隆万象城”注册商标及其他相关被诉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都公司使用的“祥隆万象城”虽为注册商标,且注册时间早于“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商标时间,但“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商标在祥隆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前,已在房地产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祥隆公司作为房地产行业经营者,申请注册“祥隆万象城”商标,明显具有攀附涉案“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未注册驰名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华都公司在涉案楼盘上使用“祥隆万象城”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涉案楼盘项目与权利人“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的服务有特定联系,侵害了涉案“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商标权。法院判令华都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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