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商标的生产经营权租给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
1997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2日。
2001年至2003年间,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收取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贿赂,签署两份补充协议: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
2010年8月30日,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发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两份补充协议无效。
2011年4月,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
2012年5月,仲裁裁决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5月17日,鸿道集团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2012年7月,北京市一中院裁定驳回鸿道集团关于撤销王老吉仲裁结果的申请。
2014年,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包括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6家加多宝公司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后又将10亿元赔偿金额变更为29亿元。随后6家加多宝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反诉,请求广东省高院判令广药集团赔偿6家加多宝公司经济损失10亿元,反诉诉讼费由广药集团负担。
2015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对包括广东省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6家加多宝公司针对王老吉商标使用权问题反诉广药集团索赔10亿元一案不予受理。加多宝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裁定,认定6家加多宝公司提出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加多宝上诉,维持原判。
红罐之争
2012年7月16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于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标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诉指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包装装潢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交由广东省高院审理。
2013年5月15日,广东省高院一审开庭审理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红罐之争”案。
2014年12月19日,王老吉胜诉,加多宝被判赔偿1.5亿元并停止使用、销毁所有侵权红罐产品,加多宝随即上诉。
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
2015年6月23日,王老吉称追加5家加多宝公司为共同被告。
2015年12月21日,广药集团将加多宝公司诉至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广药诉称加多宝饮料包装与王老吉相似,要求加多宝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亿元。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广告语之争
1.“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
起诉方:广药集团 被告:加多宝
起诉原因:被告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诉讼要求:赔偿1000万元,对被告实施诉中禁令,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广告词
判决结果:被告撤回所有宣传,赔偿广药集团1000万元损失,公开道歉。目前该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2.“怕上火,就喝王老吉”
起诉方:加多宝 被告:王老吉
起诉原因:被告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驳回加多宝诉讼请求
3.“怕上火喝加多宝”
起诉方:王老吉 被告:加多宝
起诉原因:被告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
诉讼要求:被告及其经销商赔偿500万元
判决结果:驳回王老吉大健康,广药集团全部诉讼请求
4.“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
起诉方:广药集团 被告:加多宝及两家零售商
起诉原因:被告广告语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诉讼要求:对被告实施诉中禁令
判决结果:被告撤销原广告,向王老吉赔偿500万元,在多家媒体发表公开声明
5.“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
起诉方:王老吉 被告:加多宝
起诉原因:被告侵占王老吉凉茶的商品声誉,构成虚假宣传
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判决结果: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王老吉凉茶300万元,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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