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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花”商标侵权案被改判 这是一个风向标

日期:2022-08-22 15:45:51      点击:

上百家花露水企业因生产“金银花”花露水而被诉商标侵权案,近日再迎转机。在两起相关案件中,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原审判决,认定被告的两家江西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并驳回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公司的诉讼请求。(8月15日澎湃新闻)

2020年开始,上海碧丽化妆品公司以其持有“金银花”商标为由,陆续将一些生产销售“金银花花露水”的企业诉至法院,称被告侵犯了“金银花”商标的专有权。部分已判案例显示,碧丽公司的起诉基本获得了法院支持,被诉企业被判赔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从全国判例看,多数判定构成侵权的判决理由是,“被诉侵权产品需要表达其含有金银花成分,应当以善意的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标注。在瓶身正面和背面显著位置突出标注‘金银花’字样,属于不正当使用。”

这一结论不管是在业内还是民间,都引发了不小争议。很多人认为,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已被撤销,诉讼单位上海碧丽公司是恶意敛财。舆论压力下,碧丽公司对所有起诉的案件申请撤诉,但被告企业反而不接受了,甚至有的已经向法院寄出了不予撤诉申请书和反诉书,反诉原告存在恶意诉讼。这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注意,最高法决定提审一起“金银花”商标案来“解剖麻雀”,这一消息迅速影响了多个相关案件的审理进程。中山中院对“金银花”商标侵权案改判,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实现的。

中山中院二审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涉案的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商标权人不能独占商标标识原属于公共领域的那些初始含义。

对此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之前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次中山中院指出:商标权人不能独占商标标识原属于公共领域的那些初始含义。这就把包括地名、动植物名等公共领域通用名称都归纳进来,因此给一些商标权利人提了个醒:再拿公共领域通用名称起诉涉事企业,不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还可能被舆论认定为恶意诉讼。这种无功而返,必然倒逼商标权利人不愿再打擦边球。同时也提醒各级法院,要更精准地理解使用法律,最大幅度地细化“裁量”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由”定量。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山中院的判决具有风向标意义。像目前仍在争议中的“江中猴姑”起诉三十多家河南“猴头菇”商标侵权风波,或许“江中猴姑”最后难圆其梦。(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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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zhichunlu.cn/2022/hyxw_0822/7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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