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判断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在生活中,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认定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要件:
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商标抢注注册成功,商标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所以申请人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商标抢注行为通过以下情况来确定:
(一)在商标抢注行为中,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二)在商标抢注行为中,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三)在商标抢注行为中,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在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不正当手段的内容如下:
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商标抢注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商标抢注行为。那么要构成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影响的商标是没有人会去抢注的,被抢注的商标应认为是被抢注人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即强调商标的连续性使用,如果被抢注人曾经使用过的商标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请注册,则不应该认定为商标抢注。
很多朋友肯定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就是商标申请被驳回,很多朋友看到这个就觉得,心好累啊!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也就是说,在程序上,所有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均可以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要求重新裁定。这相当于给了所有被判“死刑”的商标一个重生的机会。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主要有两个原因:1、申请商标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识。2、缺乏显著性、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
那我们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救活”被驳回的商标。
1.商标不相同不近似
对于申请注册商标的用户来说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造成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因很多,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等方面有可能被认为是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如果商标因为这种情况被驳回了,就从影响因素上着手改变。
2.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
商标本身就是起到一定的辨识作用,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一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的情况。在实践中,有一些原本没有显著特征的标经过使用后,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3.没有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标审查员在其中一些条款的判定上也会有判断错误的情况,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所以对于一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4.提前做好商标使用证据收集
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间,被他人引证在先商标提出异议时,商标使用证据收集尤其重要,这证据表明商标已经取得了区别于在先商标的显著性。
比如:销售合同、发票;行业奖项、荣誉;审计报告;出口记录;消费者反馈(如网上留言、评价);有关自己企业的媒体报道、杂志期刊;参加重要行业活动的资料。
这些证据的着力点在于:你一直在投资进行商标使用,且小有成就,已取得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商标审查员和法官会根据事实做出判断,增加复审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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