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注册商标是经常听见的事情,这也涉及很多的法律问题,其中之一便是抢注问题,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对捍卫自身权利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对规避法律风险具有重大意义。那么您知道什么情况下算恶意抢注册商标?知春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主观要件即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要件即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即注册成功。
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被恶意抢注商标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二)收集材料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倘若您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您在同一地区,那么您的胜率是很高的
(三)证明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商标法》第六十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恶意抢注法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其情节,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综合上述可知,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主观要件即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要件即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即注册成功。以上就是知春路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什么情况下算恶意抢注册商标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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