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语音商标注册须满足的条件,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
现在注册一个商标已经是常事了,但要注册一个属于自己的商标却是不容易的,还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有些企业可能只做与音乐有关的业务,所以想注册一种声音类型的商标,但由于对注册商标的流程还不熟悉,声音商标注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必须满足实质条件,包括显著条件和非功能性条件。
显著性是商标包含的灵魂所在,无论哪种类型的商标都必须满足这一条件,因为只有具有显著的特征才能使人们容易识别,如果不能实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共同声音,就不能取得注册资格。
在登记过程中必须遵守程序要求。
在申请书中声明语音样本,说明符合申请及使用方法等。简单地说,无论使用五线谱或文字说明,对于这样的商标都需要添加一些描述,因为它们与音色样本一致。由于许多人对于语音商标往往不能完全辨认,这需要通过专业的五线谱或文字说明介绍,才能顺利通过注册审核。
说明如何使用商标;提交规范的声音样本。
根据商标局规定,样品必须是光盘形式,不能超过5MB,wav或mp3格式。如果是纸质提交,声音样品的音频文件应保存在光盘中;
商标的描述应与声音的样品相一致。
在满足这些条件后,可以使用声音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注册人享有专有权,可以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标记或者允许他人有偿使用,从而保护商标注册人。
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
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阅。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阅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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