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商标注册之图形商标是指纯粹使用图形或记号所构成的商标。
图形商标所能使用的图形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有着无限的变化空间和易于表达的视觉外观,它不受语言文字的限制,无论是在使用什么语言文字的国度和地区,人们只要认识图形就很容易的识别。
一般来说,以一个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规则的三角形等)所构成图形商标的主体,将极易被认为是缺乏显著性的。
具备显著特征的图形商标,应该有着明确的构成主体和视觉中心,一看到图形便使人能够联想到一个名称的作用。否则,一个杂乱组合、无构成主体或有多个主题的图形,即不利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亦不利于呼叫名称,既使获准注册,要保护起来也非常困难。
在使用图形所构成的商标时,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禁止使用的图形。
由于图形设计的表达方式千变万化,既使是同一事物对象,都可以被设计成有一定区别的不同图案,而被应用在不同的图形商标中。此外,由于每个人对图形的直观感觉不同,会造成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如果没有独创性的图案设计的话,纯粹图形商标在注册前审查及注册后保护的难度较文字商标来说要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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