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大人量贩零食连锁”是浙江宁波的品牌,自2010年在余姚开设第一家门店以来,已陆续在国内开设了几百家门店。
然而不久前,“老婆大人”品牌方却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发现了“李鬼”。日前,“老婆大人”品牌方到余姚市人民法院“打假”,要求被告零食量贩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21年11月,“老婆大人”品牌方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发现一家名为“老婆大人零食量贩店”的店铺,所售商品的名称以“老婆大人”作为首部文字进行命名或描述。
原告“老婆大人”品牌方提出,在与对方客服聊天记录中,对方明确给出了店铺获得过“老婆大人”商标权利人授权等表述,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而且,在店铺的买家评论中,也出现了消费者混淆被告与“老婆大人”品牌之间关系的评论内容。
被告辩称,使用“老婆大人零食量贩店”作为网店店名,是因为“老婆大人”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常用称谓,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恶意。
那么,被告的辩解到底成不成立呢?
法院认为,“老婆大人”这个商标经过原告多年经营,已产生除字面意思以外的含义,消费者看到“老婆大人”字样,就想到店铺或者商品来自原告处,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学术上也称之为商标的第二含义。
根据证据显示,被告作为零食销售者,知晓“老婆大人”具有品牌第二含义。且从使用“老婆大人”字样情况看,并没有按照日常生活中“老婆大人”字面含义进行广告宣传。另外,被告提供服务内容与涉案商标注册范围也存在重合。从被告使用“老婆大人”字样的情况及经营范围来看,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加盟等商业特定关系。
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店铺名称及商品名称中使用“老婆大人”字样;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释法
本案中,法院对于涉案服务商标的第一含义与第二含义进行区分,基于被告所实施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注册的服务类别进行综合比较,最后否定了被告提出的使用涉案商标第一含义的不侵权抗辩。
经营者在利用互联网技术促进自身企业发展的同时,要注意合理避让,不能以“搭便车”“擦边球”的方式获得资源和利益,通过互联网领域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 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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