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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纳税调整的三种情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案例题)

日期:2023-03-17 14:49:59      点击: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纳税调整的三种情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主要包括三种税会差异:

◆非货币资产交换,因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等原因,会计按照账面价值计量,不产生损益,税法上做视同销售调整,可能产生所得或亏损;

◆非货币资产投资,账务上计入损益,税法上符合条件可递延纳税;◆

技术成果投资,账务上计入损益,税法上符合条件可递延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案例题

案例1:

甲企业用自有设备换取乙公司的在建工程,详细情况如下:

甲企业:设备原值2000万元,折旧500万元,净值1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经评估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不含税);该设备适用税率13%。

乙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800万元,经评估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不含税);该在建工程适用税率9%。

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相关规定,甲企业与乙公司该交换行为经判断不具有商业实质,在会计上按照账面价值计量。

甲企业: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

借:累计折旧 500

贷:固定资产 2000

借:在建工程 1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

借:银行存款 40(收到乙公司支付的税率差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乙公司: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8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在建工程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

贷:银行存款 40(支付甲公司税率差额)

甲企业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账面上不确认损益,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中需做视同销售调整。

甲企业汇算清缴纳税调整:

提示,这里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

如果甲企业处置了该设备取得了现金再去购买乙公司的在建工程,则其处置固定资产账务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无需填报视同销售收入;或者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会计上计入了资产处置损益,也无需填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用设备直接换取在建工程的,可以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注意,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可以增加业务招待费以及广宣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案例2:

甲企业用子公司A公司的股权投资于乙公司,取得了乙公司的30%股份,详细情况如下:A公司股权账面价值8000万元,经评估公允价值10000万元;该非货币性资产符合财税2014年116号文件(详细文件附后)的规定,甲企业选择5年均匀递延政策。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8000

贷:投资收益 2000

甲企业汇算清缴纳税调整:

案例3:

甲企业用自有专利技术投资于乙公司取得30%股份,详细情况如下:

该技术原值1000万元,已经累计摊销200, 经评估公允价值2000万元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

借:累计摊销 200

贷:无形资产 1000

贷:资产处置损益 1200

甲企业该技术成果投资账面上产生1200万元的损益,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递延到股权转让时纳税。

甲企业汇算清缴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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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zhichunlu.cn/baike/10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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