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差异
1.合同履约成本: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
企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准则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准则规范范围,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 科目设置:“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 报表列示:分别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
2.合同取得成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并且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典型的是房地产销售的销售佣金。
• 科目设置:“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 简化处理:如果摊销期不超过1年,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直接费用化。
(二)摊销和减值
1.摊销: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销售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减值:当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新收入准则变更的原因是为了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财务报告能够相对合理的披露公司真实经营业绩、便于投资者进行综合考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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