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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退税及转出分录怎么做(收到留抵退税后的会计分录)

日期:2023-03-17 14:53:48      点击:

进项税退税分录怎么做?

一、收到留抵退税后的会计分录

如上图所示,企业申请留抵退税之后应在当期的增值税申报表做进项税额转出,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对应的会计分录应该为:

二、其他需要做“进行税额转出”的情况汇总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通知”及其配套政策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需要做转出处理。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物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8、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的机动车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

9、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其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

10、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1、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

(1)已全额抵扣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情形。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当根据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5、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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