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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规定(股东向公司借款的风险)

日期:2023-03-17 14:59:04      点击:

公司的股东向自己投资的公司借款,有的用于公司经营,有的用于跟公司生产经营没有任何关系的个人消费、购房、理财等事务。根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公司(居民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堵住了公司股东利用借款的形式,达到分红且延期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依据此项规定,个人投资者和公司之间借款在满足了条款的规定时,没能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风险很大。

首先,对于投资者个人来说,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于被投资的公司而言,由于未能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且该罚款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其被处罚金额须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有些个人投资者和被投资公司为了规避纳税风险,采用股东的配偶或亲属的名义向公司借款,以期达到不纳税的目的。但是,此方法行不通的。根据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的所得,视为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公司应对“其他应收款”项目做好管理,正常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备用金、员工差旅、培训、会议等借款,需要定期清理,确保及时凭有效票据销账;对于股东的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之前,向个人投资者讲明利害关系,及时督促个人投资者还回款项。在纳税风险产生之前,就让其消失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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