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税税目计税依据有哪些?
环境保护税税目、计税依据、税率
环境保护税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4 大类,采用定额税率。
税目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1.大气污染物 | 列举:二氧化硫、一般性粉尘、烟尘等 |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 幅度定额税率(高低差 10 倍)。 | ||
2.水污染物 | 列举:悬浮物、动植物油、氟化物、甲醛等 | ||||
3.固体废物 | 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吨) | 定额税率 【提示】噪声税额: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 15 天,减半计税。 | ||
4.噪声 | 工业噪声 | 超标的分贝数(月) |
计税依据均不能直接确定,需要计算确定
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2.固体废物——排放量,产生量扣除 3 项(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后的差额。
3.噪声的计税依据——超标的差值(分贝数)。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确定方法和计算顺序: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 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特殊情况——以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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