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缴纳增值税?什么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是在实际会计处理时,如果政策不熟悉,处理不严谨,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笔者认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及计算
(一)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1.依据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依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计税。
如果进项税额抵扣了,按现行税率(13%)缴纳增值税,如果进项税额没有抵扣,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这里一定要注意,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票、是否勾选认证抵扣,均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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