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行业。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根据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三类: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但作为企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报经当地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是不能擅自实行和任意扩大范围的!
因此,企业在批准的岗位范围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时,仍要注意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在职工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否则,有可能被劳动者认为自己所在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而导致加班工资纠纷。
02——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时间要求
那么,综合计算工时制对工作时间是怎么要求的呢?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个具体的工作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设定的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因此,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多长,只要在批准的计算周期内总工时不超出标准工时的,不视为加班。
如果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时,并且超过的部分是公休日即周六周日而又不安排补休的话,加班费如何计算呢?是否按照工资的两倍支付加班费?
根据规定:经劳动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应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加班费。
但在综合工时制度中,仅存在两种加班费支付情况:
一种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即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另一种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加班费,按照工资的3倍计算。
那么,在综合计算工时中,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又是如何确定的呢?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标准:
>>1.以年为单位:
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x8=20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432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52天。
>>2.以季为单位:
250天/年÷4季=62.5天x8=5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10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3天。
>>3.以月为单位:
250/年÷12月=20.83x8=166.64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4天。
>>4.以周为单位:
直接以40小时为单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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