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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哪些(固定资产四种折旧方法及范围)

日期:2023-03-17 15:14:50      点击: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哪些?

(1)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1-预计净残值/原价)/预计使用年限=原价×年折旧率

注:预计净残值率=预计净残值/原价×100%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不考虑残值率的直线法折旧率的两倍)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折旧率

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

(4)年数总和法

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折旧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从空间范围确定哪些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哪些固定资产不应当提取折旧;

(二)确定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的额度是多少;

(三)从时间范围确定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什么时间开始提取折旧,什么时间停止提取折旧。

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合理的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时间内计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怎么定的?

根据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

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

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其中: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 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

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

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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