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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资源税计征方式)

日期:2023-03-17 15:17:46      点击: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票据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增值税票据链条在矿业采选和流通环节的全面建立,可以很好地利用增值税票据控管资源税零散税源。

计征方式

资源税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按每吨每立方米0.1元-5元。具体按照各省的规定执行。

综上,根据相关规定,2016年7月1日起对砂石按原矿,每立方米2元征收资源税。如果建筑施工企业购买的砂石已经取得了增值税票据,则不需要代扣代缴资源税。如果未取得增值税票据,视为购买未税矿产品,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2元/立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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