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境下,需要去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关于管辖权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您知道是指管辖权在原告?还是被告?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原告就被告”是什么意思?
“原告就被告”是民法中选择管辖法院时用到的一个原则,也是国际的普遍惯例之一。主要原因是因为,这样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从而有利于最终的执行。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当事人所在地,既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也包括当事人经常居住地。
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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