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与竣工的区别:
1、完工承包人按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工作。
2、交工工程通过业主、质检站组织的交工验收,由承包人与业主进行的工程交接,开始运营,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
3、 竣工一般是正常运营 2 年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业主发还保留金,承包人缺陷责任期满。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工程完工与工程竣工的定义
工程完工更多的是承包人站在自身的立场上所做出的一种主观判断,即承包人认为其已经完成了主要的施工任务并认为施工质量也已合格,可以申请发包人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则是发包人站在发包人的立场,对承包人所做出的一种要求,其更强调的是经过规范的竣工验收手续,即发包人组织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等五方共同对所涉工程质量做出肯定性评价的结果,即涉案工程质量已被前述各方认定为合格。当然,此处的合格隐含的价值不仅包括质量合格本身,还包括竣工资料均已齐备等。在前述基础上,发包人再向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所以,工程竣工更加强调的是相对客观的事实状态。
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施工期间中途解约,诉讼当中,对于承包人未完工程,在尚未到达工程竣工这一阶段时,法庭采取怎样的标准来认定承包人施工质量是合格的?目前比较客观的标准就是查明“已完工程是否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工程技术的强制性规范要求”,以此来指代“竣工验收”,这也算是比较公平合理的方法。
竣工结算协议,往往是指所涉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与承包人所做的总结算,是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工程款争议在内的所有争议“一揽子”最终解决协议。结算协议签订后,一方面,除非结算协议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否则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任何一方不能要求重新结算;另一方面,除非结算协议另有约定,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均不得就工程质量或工期损失主张索赔。
正是由于竣工结算协议难以被推翻,具有独立的有效性,使得结算协议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使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即使无效,竣工结算协议正常情况也会有效,这是其一;其二,我国现行工程造价是市场价,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议定的价格,所以诉讼中,当事人不可能以其他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或者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提交单方审价报告等方式来否定、推翻竣工结算价,所以竣工结算协议往往会被法庭最终认定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而被法庭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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