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犯罪中止量刑规定如下: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减轻处罚;行为人中止犯罪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免除处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犯罪分子主动采取措施,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也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 刑法 》有关 犯罪中止 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实际上是指构成另一轻罪的既遂犯,所以,对“造成损害”的中止犯量刑时,既要受刑法第63条规定的制约,也要与轻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实践相协调,即不应超过轻罪的法定刑裁量 刑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即对中止犯的处罚是:(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特别提示犯罪未遂与其的区别: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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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止犯的量刑原则是: (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 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犯罪中止 。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中止犯,无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为:(1)对未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免除处罚;(2)对已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犯罪行为一旦完成,也就是犯罪既遂后就不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不成立犯罪中止。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主动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
3.客观条件:犯罪分子的中止行为必须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产生,如果犯罪分子主观上想要停止犯罪,但客观上其预备或实行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就不能成立中止,而是既遂。
对中止犯的处罚是:(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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