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村委会证明及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1、首先需要准备父亲和儿子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房产证。
2、然后到当地的土地管理所进行申请宅基地过户。
3、最后等待土地管理所的办理通知即可。
一、农村宅基地过户给儿子手续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二、农村宅基地过户给儿子流程办理手续必须经过、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一)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二)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三)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四)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五)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具体过户的方式是:
一、以出让的方式办理过户,即以买卖的方式按照交易的程序去办理过户。
二、以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具体需要先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办理房屋评估作价和房屋鉴定,最后办理过户。
三、以继承的方式办理过户。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分析】
农村的房子过户给孩子的方法有:以出让的方式办理过户,即以买卖的方式按照交易的程序去办理过户;以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具体需要先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办理房屋评估作价和房屋鉴定,最后办理过户;以继承的方式办理过户。农村房子过户给子女所需材料:需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证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材料。需要其他必要材料,如果是申请村民住房产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需要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证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农村的住宅房虽然使用的是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属于小产权房,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村民在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购买农村房屋后,需向国土部门提出过户申请。过户的手续如下 第一、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第二、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可咨询当地国土部门;第三、国土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第四、通过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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