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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废止了吗( 个体工商户新规定)

日期:2023-03-29 14:12:25      点击:

法律 个体工商户有不超过8人的限制?求法学大神

目前法律并无个体工商户有不超过八人的限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无具体人数限制;并且新条例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登记均可成为个体工商户,同时取消从业人员限制。

法律分析

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依法纳税交费,遵守物价纪律和职业道德,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个体经营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合法收入,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无偿占有。对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均以经营者或与实际经营者共同为当事人;也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均不涉及主体变更的问题。凡属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工商业、以及个体经营的其他行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其合法权益和利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022年11月份营业执照可以过户了吗

可以过户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根据该条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就施行了,而个体工商户条例就废止了。换言之,自2022年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可以过户了。

营业执照过期多久作废

个体户营业执照过期多久作废

【法律分析】: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为永久,终止有效期的情况主要有主动注销执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原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停业六个月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后《个体工商户条例》删除该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限为永久,并无限制。

【法律依据】: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有限制吗?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有限制的,需要根据申报的经营项目来进行经营,不能超范围经营。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关于废止《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NO:SC080610)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21日通过,现于公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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