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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案例分析( 名誉权经典案例)

日期:2023-03-29 14:17:23      点击:

侵犯名誉权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某日,郑甲来到某百货商场自选超市区,背着小包转了一圈,觉得没什么可买的,就出来了。郑甲刚走出商场大门,就被商场内追出的两名工作人员拦住,问郑甲:“小姐是不是在超市拿了什么东西而忘了付钱?”郑甲说:“没有”,两名工作人员不相信,继续问:“到底拿没拿?”郑甲仍答:“没拿。”这时,有许多购物者过来围观,商场工作人员将郑甲带到柜台前,指着收款台前贴的告示说:“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包。”该告示写的是:“收银员受商场指示,有权在收银处检查带进自选超市区的包、袋,请顾客协助将包、袋打开检查。”

[案情分析]

郑甲很气愤,拒不打开背包接受检查,于是,商场工作人员又将郑甲带到商场办公室要求检查,经检查,并没查出什么东西。商场王作人员又要求郑甲解开大衣扣、摘下帽子接受检查,郑甲禁不住落了泪,解开衣扣、摘下帽子让他们检查,经查又未查出什么东西,商场工作人员这才将郑甲放行。事后,郑甲越想越气,遂起诉百货商场侵害自己名誉权,要求商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百货商场的行为侵犯了郑甲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结果就是降低了社会对其名誉的评价。本案中,商场工作人员怀疑郑甲偷拿了商场的货物,本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机关处理,但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在公共场合叫住她,几经盘问,这种问话的贬意是明显的,对周围顾客产生的影响是:她是一个有问题的人,很可能偷了东西。所以,商场工作人员的拦截盘问,实际影响了对郑甲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实际损害了郑甲的名誉。

[案情结果]

百货商场的行为侵犯了郑甲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于商场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才造成郑甲被其他顾客误认为偷拿了商品,使郑甲的名誉受到怀疑、侵害,所以,百货商场的行为侵害了郑甲的名誉权,应该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案例分析

1、(1)名誉权

(2)李大才的监护人

2、双方返还财产。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为效力待定,需监护人追认。否则无效。

3、双方平分。代位继承。

4、过失致人重伤罪。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5、(不确定)好像构成共犯。

6、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名誉权侵害法律求助(实际案例分析)

一般这样的案件法院是不受理的,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可以求助于诉讼这一公力求济,这位女生是否与你有过节,事情的发展产生了什么样的不良后果,一你需要衡量一下,我们的社会提倡和解,不仅仅是因为我们社会的复杂性和司法力量的不足,更多是为了节约社会资源和树立人与人之的道德约束,我觉得你需要的不是求助法律这一严肃的手段,而是通过勾通交流来恢复自己的名誉,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男子给活人送花圈,律师:侵犯名誉权!

基本案例:

近日,某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陈某经营着一家婚庆店,隔壁就是刘某理发店,某日,陈某与刘某之妻李某因为点小事发生了口角,相互辱骂起来。李某气不过,就打电话报了警并给自己的丈夫刘某也去了电话。大约10点左右,刘某手持一个花圈放在了陈某婚庆店门前,花圈的挽联上写着“破鞋必死”等恶劣话语。放下花圈后,刘某开始辱骂陈某,“陈某你就是只‘破鞋’,你不要脸,你……”在婚庆店前放花圈,本来就十分“扎眼”,在加上刘某辱骂陈某声音很大,不一会引来很多群众围观。尤其见到挽联上的话语,不少人开始议论开来……“陈某见状,立刻出门欲将花圈移走,不料被刘某推倒。陈某再上前夺花圈时,结果遭到刘某殴打,后来围观的群众一看不好,赶紧拉架,陈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陈某经常做噩梦,身体和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向陈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

律师分析: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冯小刚起诉碧桂园肖像侵权获赔1万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件?

冯小刚起诉碧桂园肖像侵权获赔1万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件首先是碧桂园侵犯了冯小刚的一个肖像权,其次是碧桂园希望借助冯小刚的名气来销售房产,再者就是碧桂园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就是碧桂园的名誉会受到损害,还有就是碧桂园需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需要从以下五方面来阐述分析冯小刚起诉碧桂园肖像侵权获赔1万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件 。

一、碧桂园侵犯了冯小刚的一个肖像权 

首先是碧桂园侵犯了冯小刚的一个肖像权 ,之所以碧桂园会侵犯了冯小刚的肖像权就是碧桂园的一些文化策划方面的负责人没有注意到一些特定的信息,这样子会使得他们遭受一些必要的法律追究着责任。

二、碧桂园希望借助冯小刚的名气来销售房产 

其次是碧桂园希望借助冯小刚的名气来销售房产 ,碧桂园希望记住冯小刚来完善碧桂园的一个名气,这样子可以使得碧桂园的发展更加有底气,并且所销售的房产也可以有一个更好的发展状态。

三、碧桂园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再者就是碧桂园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碧桂园之所以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就是这样子可以使得碧桂园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且使其更加认真的处理一些广告策划方面的工作。

四、碧桂园的名誉会受到损害 

另外就是碧桂园的名誉会受到损害 ,对于碧桂园而言之所以名誉会收到损害就是碧桂园自身的一个名誉本身是不错的,但是现在需要面临一些名誉的危机,后续的房产销售过程可能没有那么顺利。

五、碧桂园需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还有就是碧桂园需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足够的法律意识容易使得自身陷入一个不利的局面,这是非常危险的还是应该主动加强一些广告策划方面的监督管理。

碧桂园应该做到的注意事项:

应该加强多渠道的合作,并且主动加强一些广告策划方面的信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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