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管理法》中已经要求, 严禁单位或者个人闲置不用、荒凉农用地。经营承包农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续二年弃耕弃耕的,原发包方理应停止承包协议,取回分包的农用地。由此可见假如农村百姓持续二年弃耕弃耕农村土地承包网络资源,就会被农村集体机构取回,但农村土地改革中,国家都明确指出要确保农村百姓的土地利益,所以目前乡村大量闲置不用荒凉农用地没有被农村集体机构取回,即便是农村百姓入城落户口,国家都明确指出要确保农村百姓的土地利益,迫不得已撤出农村土地承包做为农村百姓入城落户的条件!
乡村撂荒地究竟会怎样处理?正确引导农户复耕撂荒地,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我国就提出要强化政策扶持,正确引导农户复耕荒山。实际上在近些年的土地革命中,国家都在明显提高农村荒地的利用效率,将可以通过“土地整治项目融合”、完善农机补贴政策体制、增加新型职业农民、提升农业合作社帮扶、全力正确引导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等形式,提升乡村撂荒地的利用效率,提升乡村农作物种植高效率!
正确引导撂荒地运转规模化,土地资源“三权分置”改革是农村土地改革尤为重要的一项,伴随着该项改革创新工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也能进行出让、运转了,而国家都在激励农村百姓将闲置荒凉的土地资源进行出让、运转,进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利用效率。此外,我国还激励农村百姓将不用的土壤资源开展土地复垦治理,从而促进土地网络资源完成规模化经营!
促进撂荒地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近几年来国家都在积极推动农村基础设施的建立,改进农村土地承包种植条件,进而提升乡村利用效率和土地种植耕地,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家都确立提会把乡村撂荒地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畴,并且对因灾毁损的撂荒地开展治理,提升农村耕地高效率,进而促进农用地规模化种植生产制造!
农村土地撂荒的情况,在以后会加强制度的帮扶,规范化土地的流转。
1、加强扶持政策,正确引导村民复垦撂荒地
在《意见》中,清晰提出要加强扶持政策,正确引导村民复垦撂荒地。充分发挥政策方针作用,释放报价信号,完善补助制度,完善保险政策,增加创业扶持,提升栽种比较经济效益。
现阶段,补助方面已经施行了多种制度,当中明文规定中提及:要不断提升农业补贴效率,重点扶持粮食作物适当规模经营和农用地地力维护,坚持和完善粮食作物最低市场价制度,主动贯彻玉米大豆经营者补助等各项政策,稳定村民种粮收入。其次还要增加农业保险扶持强度等等。
一开始也说了,村民抛荒关键还是收入无法维系整个家庭的生活,因此从多个方面下手提升栽种经济效益是头等大事。
2、规范化土地流转,促使撂荒地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好时机,大家入城打工了也不必担心家里的地荒废,可以流转出去,可是难的是大家消息的不对称,需要地的找不着地,想流转地的又流转不出去。
因此条文也提出要规范化土地流转,促使撂荒地规模经营。完善乡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面和产权交易市面,正确引导长期性外出务工、家里无劳力的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引导流转两方将避免农用地撂荒要求列入流转协议内容。
国家是激励种植户通过土地流转的方法将这种抛荒土地和分离土地资源聚集起来发展规模经营的,而且在农业发展变革中,国家也在主动更改,在帮扶方面将逐渐向着规模化栽种人群角度进行倾斜。
3、将具有条件的撂荒地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畴
只有改进了土地栽种条件,从而才可以提升土地的栽种经济效益。
8月6日,本报记者自相关政府权威渠道获悉,实施近十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在酝酿修订。
据农业部的一位人士介绍,农业部正在地方深入调研,总结地方的实践做法,为修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做准备。
“目前来看,修改的重点为建立进城农民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明确承包方土地撂荒责任、二轮承包到期后承包期限的确定以及征用承包地的前置程序等问题。”上述农业部人士介绍说。
对此,浙江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杨遴杰认为,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不可分割的财产,承包方具有使用权,即有权撂荒,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农民撂荒责任,并要求其有偿退出,是干涉了承包方的使用权,是否合理、合法?
土地 撂荒将承担责任
据2002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随着人口的增长,长期不变更加剧了人多地少、人少地多的耕地不平衡问题。”人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严金明介绍。
与此同时,随着城镇化的不断进程,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但承包政策未变,以至于很多土地被闲置。尤其是2006年农业税废除之后,农村土地闲置的成本很低。
在此背景下,上述农业部的人士介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非常迫切,农业部将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林业局拟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就包括撂荒将承担责任。
“通过明确承包方土地撂荒责任、建立进城农民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可以促进土地承包权流转。”杨遴杰如是介绍。
一位参与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和使用课题研究”的人士对媒体曾介绍说,据各地的经验来看,可通过土地承包权转让、转包、转租、互换、入股农业企业等,取得土地租金或分红收入。这样,不仅可以促进资本进入农村,也可以通过大规模收购或租用土地,推进农业现代化。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相比城市,近年来,农村发展的步伐很慢,其中关键的问题就是市场没有建立起来,土地作为一个重要的财富和资产,不能抵押。农民有资金就想存起来,想做点事也很难贷款。
似乎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能初步解决这一问题,有效保障农民利益,化解农村融资难问题?
如何保障失地农民利益成关键
新事物总面临着挑战,此前,农业部总经济师陈萌山曾公开表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前提是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决不允许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
这就意味着所谓的若撂荒需承担责任,并有偿退出,“这干涉了承包方的使用权”,杨遴杰就持有这个观点,杨还认为,若建立有偿退出机制,“退出的补偿标准亦非常重要”。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一些违背土地政策事件屡次发生也对农民土地保护提出了疑问。
农大教授朱道林介绍说,近年来,各地借“土地流转”名义收回农民承包地,再将农用地 辗转 改变为非农地,赚取土地收益,成为一些地方的变通手法、习惯做法。
陈萌山也曾公开表示,决不允许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
上述农业部人士亦介绍,通过明确“撂荒责任”、要求“有偿退出”建立促进承包地流转的制度的同时,也将健全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和保护制度。
而据本报记者获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进一步扩大,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继续指导50个试点县(市、区)扩大登记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稳步扩大登记试点地区
按照规定如果土地撂荒超过2年时间,那么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
为了确保农民在土地改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享有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即便是农民进城落户,成为城里人之后农民依旧享有这些权利。但是土地用于撂荒是不被允许的,在一定条件下将被收回,并且失去土地承包权、使用权。除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土地将被回收,其余情况下都需要保证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的权利。
早在2014年,我国就发表过《有关正确引导乡村土地经营权井然有序运转发展壮大农牧业适当产业化运营的意见和建议》。该建议在“加强土地运转主要用途管控”里,就“平稳粮食作物栽种总面积”得出要求:“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确保运转土地用以农业,可以根据停收粮食作物立即补贴、优良品种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性补贴等方法抵制撂荒耕地的个人行为。”
停止土地经营权运转合同书《我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私自改变土地的现代农业主要用途、弃耕抛荒持续2年以上、给土地导致明显危害或是受到破坏土地生态环境保护,承包单位在有效期内不消除土地经营权运转协议的,发包单位有权利规定停止土地经营权运转合同书。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的影响理应给予赔付。例如在2020年,福建省福州市就下发了《有关果断劝阻耕地抛荒撂荒的通告》。
确立在2020年10月1日前,抛荒撂荒一年以上的,村团体依规依规讨回耕地耕地维护补贴,并按承包协议上缴合同违约金;持续抛荒撂荒二年的,村团体依规依规取回承揽权或承包权,并机构运转或代耕代种;持续抛荒撂荒三年以上的,村团体逐步汇报至地市级有关部门依规依规将承包单位意味着列入当地公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不良记录。
依据《我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私自改变土地的现代农业主要用途、弃耕抛荒持续2年以上、给土地导致明显危害或是受到破坏土地生态环境保护,承包单位在有效期内不消除土地经营权运转协议的,发包单位有权利规定停止土地经营权运转合同书。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的影响理应给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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