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收费标准!对外投资备案审批/海外企业重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境外上市!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司、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是律师,其他人不得担任法律顾问。
目前为多家在其业务领域非常出色的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通过多年来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实践经验,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运营模式建立有针对性的预警机制,有效预防和避免企业法律风险。
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为聘方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2、为聘方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为聘方经营管理决策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4、协助聘方开展宣传教育,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
5、应邀为聘方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见证
6、向聘方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7、代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8、接受聘方委托,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资信或可行性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9、代办企业工商登记等法律事务
10、参与聘方的经济合同谈判和其他重大商务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
11、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一)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根据单位行政管理范围的大小,预计日常处理法律事务的频繁程度,每年收费5000元-30000元,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担任国内投资者开办的股份公司、企业单位法律顾问,根据公司、企业单位注册资本金数额的大小,按下列标准协商收费:
1、100万元以下的每年收费5000-15000元;
2、100-500万元每年收费15000-30000元;
3、500-1000万元每年收费30000-50000元;
4、1000-5000万元的每年收费50000-100000元;
5、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收费100000元以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不过根据地区不同公司不同合作方案不同费用多多少少会有所区别,具体要从实际出发,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上标准仅供参考。
法律顾问可以有私人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顾问,收费从五千至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等,根据法律顾问事务工作量而定。
中央改委最新消息,放开律师收费,各单位可以自主定价。法律顾问费也是自由定价,根据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期限,服务要求等综合报价的。常见的公司法律顾问是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小公司的顾问费用三五万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广西、重庆、云南、青海省(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稳妥推进律师服务收费放开工作,请你委在拟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前,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再次进行调研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价格后,刑事案件代理、支付劳动报酬等公共利益案件代理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律师服务收费等会出现怎样变化,包括是上涨还是下降、变化幅度、影响范围等。
二、除对价格可能产生影响外,是否还会对社会其他方面带来影响和问题。
三、建议与主管部门、几家有代表性的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委托人等分别进行沟通座谈,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四、其他相关政策建议。
请将上述评估摸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同时于11月18日前抄送我司(公共服务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司
2019年11月12日
江苏省发展和革委员会文件
苏发改收费发〔2019〕1010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房产测绘服务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激市场活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决定进一步缩小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范围,将房产测绘服务收费等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对纳入《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苏发改服价发(2019)205号)的项目进行调整。以下8个项目由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1)房产测绘服务收费(预测绘、实测绘);(2)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机场旅客班车票价、机场行李打包服务费);(3)涉外事项服务收费(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费);(4)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的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供热服务收费);(5)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换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6)港口服务收费(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费、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7)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8)司法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二、各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切实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收费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收费单位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优化服务质量,诚信经营;要督促收费单位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完善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不得组织实施价格欺诈、相互串通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后相关服务领域的收费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积极做好应对处置工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
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聘请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不但要看企业规模大小还需看工作内容、工作量,相关地区、律师资深度等等,收费标准会有不同;
一般收费标准如下:
(1)对于私人、小型企业及法律事务较少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费为每年3万元——5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
服务内容为解答法律咨询,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函,为诉讼、仲裁案件提供法律咨询等。
(2)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费每年5——1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
服务内容除上述外,还包括防范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设计企业常用合同文本,规范劳动关系,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参与公司治理及起草公司章程、股东会协议、董事会规则,制定债权回收方案等。
(3)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费每年10——5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
服务内容在上述两项基础上增加为参与对外商业项目、股权收购、再投资方案的设计及谈判,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制作企业运作长期战略规划和短期战术谋划等。
站在企业角度,评估法律顾问费
企业的思维一般都是商业思维,其在意服务的价值如何,价值高自然也就愿意花高价钱买单。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又恰恰是很难直接呈现服务的价值,因为其更多呈现的是日常保健功能。
因此,企业的这种价值结果思维导向决定了目前常年法律顾问费很难有提升空间。
虽然如此,但这种矛盾冲突势必有一天会催生法律服务市场变革,而这个变革很可能就是:
其一,常年法律顾问普通会员化;
其二,就是常年法律顾问超级VIP化;而这两种模式下的价格将走向两极分化。
中央改委最新消息,放开律师收费,各单位可以自主定价。法律顾问费也是自由定价,根据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期限,服务要求等综合报价的。常见的公司法律顾问是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小公司的顾问费用三五万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广西、重庆、云南、青海省(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稳妥推进律师服务收费放开工作,请你委在拟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前,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再次进行调研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价格后,刑事案件代理、支付劳动报酬等公共利益案件代理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律师服务收费等会出现怎样变化,包括是上涨还是下降、变化幅度、影响范围等。
二、除对价格可能产生影响外,是否还会对社会其他方面带来影响和问题。
三、建议与主管部门、几家有代表性的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委托人等分别进行沟通座谈,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四、其他相关政策建议。
请将上述评估摸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同时于11月18日前抄送我司(公共服务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司
2019年11月12日
江苏省发展和革委员会文件
苏发改收费发〔2019〕1010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房产测绘服务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激市场活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决定进一步缩小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范围,将房产测绘服务收费等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对纳入《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苏发改服价发(2019)205号)的项目进行调整。以下8个项目由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1)房产测绘服务收费(预测绘、实测绘);(2)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机场旅客班车票价、机场行李打包服务费);(3)涉外事项服务收费(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费);(4)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的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供热服务收费);(5)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换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6)港口服务收费(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费、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7)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8)司法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二、各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切实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收费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收费单位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优化服务质量,诚信经营;要督促收费单位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完善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不得组织实施价格欺诈、相互串通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后相关服务领域的收费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积极做好应对处置工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
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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