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别人申请无效宣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推荐阅读:
5615人阅读
3913人阅读
2540人阅读
1976人阅读
1662人阅读
1555人阅读
1413人阅读
1389人阅读
1204人阅读
1143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