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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2023「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2023规定」

日期:2023-04-03 15:26:5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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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什么条件和资质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受理条件:

1.在深圳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申请认定的企业均需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2.说明:同一企业必须同一批次完成一次性申报,不得跨批次申请不同的业务。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正本和副本),复印件需加盖骑缝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

(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十)核应用;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五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归属明确,没有知识产权争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

2、实用新型2件以上;

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件以上。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企业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扩展资料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陆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网址:)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通过该系统打印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或选择快递物流的方式)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

2.受理

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后,向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或选择快递物流的方式)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核

受理后,窗口通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领取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书面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资源配置和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在7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高新技术处在10个工作日内拟定认定名单,经分管委领导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审议;市财政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的资助方案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高新技术处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5、办结

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已处理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认定名单,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领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申请人除了可通过网上办理外,还可通过窗口办理,具体参照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页链接)上的流程来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济社会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深圳高新企业申请条件

  2022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发证日期为2020年或2021年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申报,发证日期为2019年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事项再申请认定。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格。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同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八)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等,评价入库),应当评价入库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注明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编号。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扩展资料: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电子信息

2、生物与新医药

3、航空航天

4、新材料

5、高技术服务

6、新能源与节能

7、资源与环境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二、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参考资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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