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在处于一个信息高速发达的社会,每天睁开眼的那一刻已经习惯了阅读各种应用所推送的信息,但很多朋友觉得那些内容对于专利申请人名称的问题描述的不够详细,因此我们通过这篇文章,同时围绕大家最关心有关于专利申请人名称确认的途径的问题做一个全面解答。我们更希望看到本篇文章对正处于迷茫阶段的您来说,会有莫大的帮助!接下来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专利申请中,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好。
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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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申请人可以改名字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的申请文件,并附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后,可以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职务专利中申请人填单位名称,发明人填甲、乙。第二三申请人不填。专利权属单位所有,甲、乙不享有专利权,只有荣誉权,可以获得单位给予的奖励和报酬。
如果第二申请人为甲,第三申请人为乙,则为共同申请人,甲、乙与单位共同享有专利权,从专利获得的效益是可以与单位共同分享。
可以。专利申请过程中,由于申请人的过失出现漏填或者错填的情况时,专利发明人可以进行更改,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即可。
但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专利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专利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
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
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专利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
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1、可以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2、专利申请后甚至授权后都可以变更专利申请人,包括增加申请人,但要提交变更申请书,让所有原申请人、发明人签字,并交纳200元变更费,即可变更。
3、如果你还在修改图纸,说明专利还没有申请,这时专利申请人完全由申请人决定,申请前任何内容都可以改。
4、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可以变更: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元。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元。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以上就是有关专利申请人名称和专利申请人名称确认的途径的内容讲解。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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