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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办法

日期:2023-04-06 16:28:51      点击:

本周,我们可以看到较为热门的话题,可能也是大家最关心的,那就是有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的问题。当然很多人也想知道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解答,这充分说明了这方面的知识已经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接下来我们就为大家分享一下,希望今天的文章能为你带来不一样的帮助。同时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多多关注本站,可以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

企业所得税 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方式;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方式是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而核定征收方式只是在无法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时的一种辅助征收方式。 因此,要变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只能是从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待其符合了查账征收条件后,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 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企业;而不能从已经确认为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倒退(变更)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指出:“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那么,哪些企业可以适用以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指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 无正当理由 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总之,要从核定征收企业变更为查账征收的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会计核算、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允许其变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

一、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如下: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什么

1、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税率: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

3、高新技术企业:15%;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15%;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6、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15%;

7、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15%;

8、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15%;

9、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15%;

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5%;

1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0%;

12、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

13、非居民企业:10%。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 1 至 3 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 3 个月内鉴定完毕。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但对鉴定为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调整为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 纳税人不据实申报纳税,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接受税务检的。

(二) 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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