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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帝品牌代言人,华帝商标侵权案例

日期:2023-04-10 16:47:19      点击:

本站小编昨天收到过很多粉丝的留言,大多都是有关于华帝品牌代言人的问题,为此我们也围绕“华帝商标侵权案例”在粉丝社群里进行过讨论。同时秉着专业负责的态度,我们将该问题整理出来,通过本篇文章来为大家进行分享。如果目前您正在为华帝商标侵权案例的问题而苦恼,那么您也可以通过文章下方联系我们,我们会给您一对一的专业服务。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华帝储水热水器有假冒的吗

有的。

近日一则新闻为“华帝等22批次燃气灶不合格,部分产品或致一氧化碳中毒”的消息被大众所关注。华帝作为行业高端智能厨电巨头企业,为何会被抽检不合格列入黑名单,中国厨卫行业平台通过联系华帝相关人员,了解后才知道“原来华帝是被山寨躺枪了”。

2018年12月18日,华帝股份相关人员声明,近期,我司在全国多地的质量抽检督查活动及媒体报道中,发现有山寨及假冒伪劣“Vatt华帝”品牌商标及产品的侵权行为。

经核查,该类型公司及销售渠道属于虚假民事主体,其产品属于无生产厂家、且侵犯华帝股份“华帝”、“Vatt”、“华帝”等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们亦未授权其销售任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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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卖了假冒美的浴霸一台130元被美的公司起诉了,要求赔偿50000元,我该怎么办?

销售假冒美的产品,美的公司可以起诉你,但诉讼的结果不一定就对你不利。这可能有两种结局:一、如果你在销售这台美的浴霸时,明知或应当知道是假的仍销售,法院肯定判你赔偿,但赔偿金额绝不会达到50000元这么高,因为你的非法经营额只有130元,如果是行政执法部门处罚,最高罚款是3倍,因此,法院判赔的金额不可能超过非法经营额的10倍。

二、如果你在购进和销售这台美的浴霸时不知道是假冒的,而且你能说明这台浴霸的进货来源,法院则不会判你赔偿。《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你不必惊慌,最坏的结果也就是赔偿1000元左右。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有什么是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呢?案例的分析有哪些?我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方便食品双白之争,近似商标应该怎样认定?

白象与白家因为商标之争,进行了长达1年的诉讼,被媒体称为方便食品“双白”之争。案件的焦点在于两商标是否近似,那么,近似商标应该怎样认定呢?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

2007年10月,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而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 注册商标 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法院判决: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 渠道 、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判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律师解析: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近似商标的判断,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标准:

1、人的标准。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2、地的标准。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3、物的标准。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4、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考虑到年代,时令等的差异,要应时而异。

根据上述判决标准,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白家”字与“白象”相似,鉴于二者属于同类产品,大多数消费者很难注意到二者之间的区别。因此,法院判决白家公司败诉是合情合法的。

驰名商标神州数码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案情简介: 教育 技术使用“神州数码”侵犯驰名商标

原告神州数码公司自2000年成立后就开始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于2004年9月获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相关商品上。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原告认为,“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也会导致混淆误认,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的软件产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等证据,以及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证据。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以来,为涉案商标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 广告 费用,通过长期、持续、广泛宣传、使用涉案商标,使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有了较大销量,涉案商标已经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被告在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不类似但有一定关联性的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构成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 “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2万元。

律师解析:

本案是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和保护的典型案件。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是“全类保护”,应当考虑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被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虽然原告的“神州数码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计算机商品,而被告是在第41类即计算机培训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故法院认定侵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无需写入判决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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