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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标总局「全国商标工作会议」

日期:2023-04-13 16:18:25      点击:

本月以来我们为大家剖析讲解最多的问题就是有关全国商标工作会议的基本介绍,可见为此困惑的不仅您一人。但在我们整理了相关知识点,通过围绕全国商标总局的问题为大家分享过后,想必也解开了不少人的心结。那么,我们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内容依旧专业和全面。也希望本篇文章能给您带去帮助。我们将分段式为您详细解答。请您务必认真阅读。

商标评审裁决文书将于多会儿起全部对社会公布?

据工商总局网站显示,商标评审裁决文书全面即时公开系统已初步建成,于15日上线试运行,袭档自动公布商标评审裁决文书1573份。该系统将于12月28日正式上线运行,届时商评委作出的所有裁决文书,除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将全部自动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据了解,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2016年12月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有序公开案件裁定文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商评委自2016年12月起,每月通过随机抽取方式公开 60件评审裁决文书,目前共公开 710件。据介绍,商标评审裁决文书全面即时公开系统上线运行,是在此前随机公开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是商评委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总局党组部署,增加评审工作透明度的重要举措。系统正式运行后,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撤销复审决定书以及裂睁其他具有终结评审程序作用的文书,将自交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在商评委网站的《评审文肆禅岁书》栏目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或闹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证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尘销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派团游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行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核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同时记得哦!对学法律的人来说,实施细则也很重要哦!有空的话不妨去找找,这个容易,上百度输入商标法实施细则copy过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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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产生的背景和是如何发展的?请大家帮忙解决下,谢谢!!!

商标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它不同与古代的印记。

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

美国缺亩经济学家拉里莱特曾说过:“拥有市场比拥有工厂更重要,而拥有市场的唯一途径是拥有占统治地位的品牌。”那么如何在市场“拥有占统治地位的品牌”?这就是制定、实施商标战略的问题。

商标的产生是一个商品经济进步的结果,人们在不断加深某些徽记或标志对其购买行为的影响,同时该标志拥有者在不断得到经济利益而发展壮大。

我国最早的商标始于北宋时期。当时商市和商业组织颇为发达,手工业生产者为了推销商品,维护信誉,特意设计使用了商标。

山东济南有一家专造功夫细针的刘家针铺,就设计、制作了一枚专门印刷商标的铜版,以白兔为商品标志。这是我国目前发现最早的第一枚商标,现保存在中国历史博物馆。

中国商标穿过百年历史

1904年11月23日,清政府海关总税务司在津沪两地正式受理商标挂号(即注册),这标志着商标在中国正式开始实施。

这是一个历史节点,更是一次历史见证。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解放区就已开始高度重视商标工作。

1949年6月,共产党领导的华北人民政府,刚成立不久就颁布了《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和《施行细则》。

一年后的国庆日,新中国第消橘一期《商标公报》出版,全文刊登了1950年7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新中国第一个商标法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并颁布了建国后首批注册商标。

00001号伏桥森,天津一家化妆品公司注册的“海王牌”发油。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什么是商标评审制度?

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8月23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这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平行。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中,继续规定了商标评审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和孙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册羡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规则》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唤姿链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如何促进商标品牌发展

你好, 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是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供给质量的迫切需要,是适应消费升级趋势、推动消费增长的迫切需要,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提升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积极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如念升级、创新发展,需要在《规划》的指引下,转变观念、锐意改革、找准定位,从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围绕“放、管、渣丛困服”全面推进商标注册管理体制改革,把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作为发展品牌经济的重要支撑,促进经济发展质量和百姓生活品质的提升。

一、转变观念,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我国商标品牌建设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在经济发展实践中逐步启动、逐步完善的。受传统观念影响,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亟待厘清。

(一)正确认识驰名、著名、知名商标。首先要正确理解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种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其次要深刻认识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方式,面临着政府“越位”的巨大风险。

(二)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竞争规律,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主体的作用。引导企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提高商标品牌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二、简政放权,不断深化商标注册管理体制改革

围绕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不断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奠定良好服务基础,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为重点,不断深化商标管理体制改革。

(一)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持续推进地方商标受理点、商标质押登记受理点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持续推进京外审查协作中心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二)不断完善商标审查制度。积极推行独任审查制,建立商标审查质量监管体系,加强质量监管。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三)推动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以“互联网+”为载体,升级系统,提升中国商标网服务体验。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改革商标收发文方式,积极推进电子商标注册证及电子送达工作。推动商标数据库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市场活力继续激发,但市场环境仍然比较严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新的违法形态不断显现,查处难度加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推动商标品牌经济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

(一)树立商标监管新理念。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核心,明确商标监管工作思路和理念。着力推动商标工作重点逐步从审查注册向注册确权与保护维权并重转变。着力推动商标监管方式从传统型向新型监管机制转变。着力推动商标品牌评价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着力推动商标品牌建设从鼓励注册向倡导使用转变。着力推动市场主体从单纯追求商标注册数量向提升商标品牌质量转变。

(二)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商标信用监管,将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郑弊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大数据监管,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逐步提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处置能力。深化与司法机关合作,创新与行业协会、电商平台、权利人、企业的互动。

(三)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在审查、异议、评审等环节加大驰名商标、老字号商标的保护力度。充分运用驰名商标保护手段加强对知名品牌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对老字号商标注册保护,加大对侵害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统一市场监管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执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

(四)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研究制定《关于在商标确权案件中适用商标法的若干规定》,完善保护机制。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从严从快审理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案件。坚决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或占有公共资源等恶意商标抢注行为。

四、优化服务,努力提升商标品牌服务能力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品牌工作,把加强品牌建设作为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工商总局充分认识商标品牌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地位与作用,大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出台《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召开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开局良好。

(一)全面构建品牌培育服务体系。开展商标品牌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指导和支持各地区开展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带动商标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商标品牌服务业集聚区等区域经济的发展,推动品牌建设工作市场化、社会化、体系化。加快推进《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进程,规范以商标代理机构为主的商标品牌服务业发展,支持和鼓励商标品牌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形成一批商标品牌服务业集聚区。

(二)推动商标品牌资本化运作。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运用商标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引导企业开展商标品牌资本化运作,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三)开展商标品牌社会化评价。支持独立第三方对我国商标品牌开展社会化、市场化评价,建立客观、公平和国际化的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加大商标品牌推广力度。

五、加强合作,不断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化水平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推动中国优质品牌国际化。《规划》要求,鼓励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自主商标品牌海外保护,提升国际竞争力。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国企业和中国品牌“走出去”,鼓励、指导国内企业树立全球品牌战略思维。

(一)提高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便利化程度。深化审查审理体制机制改革,合理调配马德里商标审查力量,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稳步推进马德里电子通信,逐步推进商标国际注册全程电子化。

(二)提高商标品牌国际运用水平。加强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多方协作以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提高马德里体系的运用水平。积极支持中国企业和中国品牌“走出去”,鼓励、指导国内企业围绕“一带一路”战略扩大海外商标布局,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加大自主商标品牌海外宣传支持力度,加快培育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健全海外维权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商标品牌评价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成员国的合作,提高我国在国际商标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探索建立中国企业商标海外维权信息收集平台,指导企业建立商标海外侵权预警和应对制度,健全海外维权工作机制,为中国品牌“走出去”保驾护航。

六、聚焦“三农”,继续提升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效益

充分认识地理标志商标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升本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及保护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大对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保护力度,推动运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开展精准扶贫,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助力贫困地区绿色发展。

(一)加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工作。进一步畅通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围绕农业产业化的推进,积极引导地方“名、优、特、新、稀”农副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并依法规范使用,不断健全农业商标品牌建设工作机制。

(二)加强对地理标志商标运用的指导工作。突出地域和历史文化特色,指导地方和地理标志权利人提高地理标志运用和管理能力,提升地理标志商标品牌的竞争力。有效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区域品牌的引领作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三)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宣传工作。创新与媒体合作方式,丰富宣传形式,突出地理标志专题宣传,增强社会各界的地理标志意识。在全国推广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的成熟模式和经验,助推“三农”发展。加强地理标志文化研究,厚植地理标志文化土壤,推动地理标志文化成为国际交流新亮点。

商标法最新修订是哪一年

法律分析:1、商标法第一次修改时间: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间: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间: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三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配凳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誉袜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培虚旅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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