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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作用(商标法立法的意义)

日期:2023-04-14 16:03:36      点击:

生活中难免有很多问题会困扰到我们,假如此刻你正在找寻有关商标法立法的意义的问题解答,那么小编愿竭诚为您服务,本文也将围绕商标法立法的意义以及商标法的作用的问题做全面的知识讲解。还望对您有所帮助,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的商标法是只保护注册商标么?

我国的商标法不仅仅只保护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是保护商标专用权,这也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这种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哪逗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察缓穗的立法宗旨正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实施对商败卜标专用权的保护,排除和惩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赔付标准是什么?

商标对于一个品牌非常重要,对于一个企业更是如此。这是一种知识产权。当这种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应当采取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权益。我们在识别一个企业,一个产品的时候,总是先想到它去看标识,一般来说,企业都会先为自己的产品注册商标,就像专利一样,在他发布之前,基本都会先提出一个专利申请,对于商标权的侵犯,作为原告,被告有义务按照商标侵权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据了解,根据国家《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以实际损失为准。损失难以确定,应当根据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益来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节严重的,将按上述标准赔偿一至三倍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也应包括在赔偿金额中。

商标法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难以适用,因为在理论上,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正当性问题还有待商榷。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很明显“保护消费者团体的利益”,对应于明确的构成要件的法律文本,所以有一些障碍在实践中的应用。《商标法》的立法目的集中在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群体的利益上。然而,就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而言,目前学术界所倡导的“阻首兆吓侵权人”理论纯粹是基于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其他理论普遍缺乏说服力。此外,单纯基于“遏制商标侵权人”的规定,客观上是“恶意意图”、“严重情节”等模糊和不可预测的因素。

在理论和实践上,关于“不诚实”的要求没有很大的争论。有学者指出,“恶意”的主观严重程度高于“故意”。当侵权人被告知侵权后继续进行违法行为,或者故意采取其他行为隐陆芹隐瞒侵权事实的,可以构成“恶意”。在实践中,确实很难明确地应用“严重情况”。在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很少直接规定“情节严重”的。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都没有这类情况,但在我国刑法、行政责任法等公法领域普遍存在。

综上所述,今后无论在版权、专利或商标领域,惩罚性损害赔偿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要件应以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据,而《著作权法》的规制尤其应更加具体和详细,由于商标侵权的种类非常有限,仅涉及商标,相应的公共利益是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质量,涉及其他领域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相应的部门法进行调整;曾经,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一定的特定权利,不同权利控制的行为可能对应不同的公共利益,但核心分析路径都可以从上述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考察。从而为我国法律土早厅壤下知识产权惩罚性损害赔偿提供了系统的理论依据和更明确的构成要件适用标准,最终指导司法实践扩大知识产权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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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商标法的理解和认识

谈谈对商标法的理解和认识?

如《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粗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对该条文的理解是:

1、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为商标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好这项法定职责,否则就是失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五十四条中所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指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主体,在这里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与县级同级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3、五十四条中所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6种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中也列举了3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是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蠢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必须依照《行政处罚带凳早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程序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同时,要保证准确适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等实体法的具体条款,只有这样才能符合五十四条“依法查处”的立法精神。

4、五十四条中“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的出台,完善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保护,并且使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保护的门槛大大降低。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就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具体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绝不能以罚代刑。

现行商标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它有哪些特点?简述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型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1992年12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敏学

一、商标法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足1982年8门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

《商标法》是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的一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商标法》施行九年多来,对保护生产力,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1982年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为18565件,1991年增至67604件;有效注册商标1982年底为84047件,1991年底增至318915件;来我国注册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也不断增加,1982年有28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13148件,1991年有62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47859件。

《商标法》毕竟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同时,我国又先后于1985年和198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制度,并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衔接,以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现行《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经过3年多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现行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由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商标的所有权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乎返的发展,我国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是迫切需要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现行商标法实施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这次修改现行商标法,从完善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考虑,主要是按照我国对外承诺,对现行商标法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存在差距的条款作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节录)

(2001年4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许多常委委员认为,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法进行适当修改岁租饥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 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对商标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我国商标法既保护商品商标,也保护服务商标,因此,不仅应当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而且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等五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节录)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二、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商标管理不仅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包括了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法立法目的中应体现这一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建议表决稿第一条)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四、关于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行商标法对此未作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只是规定了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8年修订后重新发布。实践中,我国已经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做法,草案增加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六条).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985年3月,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了中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方面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ZZA HUT”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1件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

1988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及力士”商标为驰名商标,禁止上海百货公司日用品批发部在皂盒上使用该商标。

198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还认定中国“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帮助当时的北京市药材公司解决该商标在日本遭抢注的问题。

1991年至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还曾以公众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先后大张旗鼓地认定过“海尔”、“贵州茅台”、“张裕”、“熊猫”等18件驰名商标。这些举措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促进了法律意义上驰名商标的概念在中国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中的传播。

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56号局令的形式发布并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国家工商局56号令》)。其英文本中“驰名商标”一词也译做“wen—known ark”。这是中国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

2001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认定美国杜邦公司的“DU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他人将该商标作为域名注册的一审判决。这是中国司法机关认定和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个案例。

商标法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茄迹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1992年12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敏学

一、商标法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足1982年8门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

《商标法》是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的一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商标法》施行九年多来,对保护生产力,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1982年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为18565件,1991年增至67604件;有效注册商标1982年底为84047件,1991年底增至318915件;来我国注册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也不断增加,1982年有28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13148件,1991年有62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47859件。

《商标法》毕竟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同时,我国又先后于1985年和198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制度,并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衔接,以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现行《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经过3年多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纤纳敏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现行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由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商标的所有权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毁枝进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是迫切需要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现行商标法实施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这次修改现行商标法,从完善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考虑,主要是按照我国对外承诺,对现行商标法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存在差距的条款作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节录)

(2001年4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许多常委委员认为,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 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对商标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我国商标法既保护商品商标,也保护服务商标,因此,不仅应当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而且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等五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节录)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二、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商标管理不仅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包括了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法立法目的中应体现这一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建议表决稿第一条)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四、关于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行商标法对此未作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只是规定了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8年修订后重新发布。实践中,我国已经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做法,草案增加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六条).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985年3月,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了中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方面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ZZA HUT”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1件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

1988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及力士”商标为驰名商标,禁止上海百货公司日用品批发部在皂盒上使用该商标。

198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还认定中国“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帮助当时的北京市药材公司解决该商标在日本遭抢注的问题。

1991年至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还曾以公众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先后大张旗鼓地认定过“海尔”、“贵州茅台”、“张裕”、“熊猫”等18件驰名商标。这些举措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促进了法律意义上驰名商标的概念在中国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中的传播。

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56号局令的形式发布并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国家工商局56号令》)。其英文本中“驰名商标”一词也译做“wen—known ark”。这是中国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

2001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认定美国杜邦公司的“DU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他人将该商标作为域名注册的一审判决。这是中国司法机关认定和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个案例

商标法的立法指导原则具体是怎样的?

商标法立法指导原则主要为以下几项:

加强商标管理。商标的确权和使用,必须实施依法管理,而这种管理应当是有效的,形成一种适应商标特点的强有力的管理秩序,因此商标立法必须贯彻这项原则。

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的制定就是要确认商标专用权,保护这种权利,这是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必须将其作为一项立法指导原则。

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保证质量,这是商标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这种保证功能是与商标的特点结合在一起的,亮虚商标表示商品的一定品质,商品品质不佳,人们会循着商标追踪其来源。在商标法中,将促使商标发挥保证质量的功能作为一项指导原则。

维护商标信誉。商标凝结着商品的信誉和该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信誉,这种信誉不是凭空获得的,而是通过许多智力活动与创造性的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商标信誉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与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一致的,应当作为商标立法的指导原则。

保障消费隐拦者的利益。商标有识别性,包括对商品来源的识别和商品品质的识别,商标获得了消费者信任,商标的所有者就应以诚信的原则维护商标信誉,不得利用商标欺诈消费者,使用商标损害消费者。其他任何人也不得利用商标损害和欺诈消费者。这是商标立法中必须贯彻的一条指导原则。

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商标是一种财产权利,依法取得这项权利的,就应受到保护。生产、经营者所依法拥有的商标,以及与之相关的合法权益,在商灶键胡标法律制度中应当予以承认和加以保护。对于这种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并不冲突,而对与其他生产、经营者之间关系的调整则是应有的原则。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说这是制定商标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中所应有的总的原则。商标从商品经济中产生,在现代经济中获得高度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商标权利的产生,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管理的实施,都应当在法律中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促进发展的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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