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准则,对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形成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时,也未遵循“跨越会计处理界限”的处理原则,而是根据“权益结合法”的理论基础进行处理。本文仅讨论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形。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且属于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企业的,需要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分别进行处理。
一、个别报表的处理个别报表的处理原则:由于没有发生跨界,原来存量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作调整。也就是说,对原持有股权以转换日账面价值而非公允价值继续承接,对累积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转换日也不做处理。
个别财务报表层面,(1)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2)原权益法下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等到处置该项投资时再进行会计处理。
追加投资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原投资账面价值(权益法核算的历史成本)+新增投资成本(购买法)
二、合并报表的处理合并报表的处理原则:权益法下不能够控制被投资企业,成本法下能够控制被投资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化,此时应遵循了“跨越会计处理界限”的处理原则。即合并财务报表角度视为原股权按公允价值出售了,并把原持股期间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转出。
合并财务报表层面,(1)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购买日公允价值与原权益法下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报表当期投资收益;(2)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损益,但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3)将购买日原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公允价值之和作为购买日的合并成本,并将其与购买日应享有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确认合并报表中的商誉或者应计入损益的金额。
下面,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例题】甲公司2020年1月1日购买了乙公司20%的股份,具备了重大影响能力,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取得成本为400万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2020年乙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分红30万元;(2)实现净利润80万元;(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值20万元。
2021年1月1日甲公司又取得了乙公司40%的股份,初始成本为1040万元,完成对乙公司的合并(非同一控制)。2021年1月1日,原20%股份的公允价值为520万元。合并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200万元。
【分析】
1、个别报表处理
(1)2021年1月1日,甲公司原20%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400-30×20%+80×20%+20×20%=414(万元)
(2)合并日,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原投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414+1040=145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54
贷:长期股权投资 414
银行存款 1040
2、合并报表处理
(1)合并日,原20%股份的公允价值为520万元(1040/2),相比其账面价值414万元,差额106万元(合并报表角度发生跨界,视同直接处置全部长投,处置之后再回购剩余长投):
借:长期股权投资 5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14
投资收益 106
(2)合并成本=原20%股权的公允价值+追加投资40%股权的初始成本=520+1040=1560(万元)
(3)合并商誉(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合并成本-合并日享有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560-2200×60%=240(万元)
(4)甲公司因乙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值而追加的4万元,应作如下合并报表前的准备分录:
借:其他综合收益 4
贷:投资收益 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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