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法评估的基本模型: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也称为相对估值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依据的基本原理是市场替代原理,即一个正常的投资者为一项资产支付的价格不会高于市场上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的现行市价,相似的企业应该具有类似的价值。具有相似性的被评估企业价值与可比对象价值可以通过同一经济指标联系在一起,其价值比例关系为:
其中,
为价值比率,为被评估企业的价值,为可比对象的价值,为可比对象市场交易价格。X为其计算价值比率所选用的经济指标。在有效市场中,企业的市场交易价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价值。价值比率的确定是市场法应用的关键。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对象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来源于公开交易的证券市场,基本模型中的
可选取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或企业价值。交易案例比较法来源于个别的股权交易案例,基本模型中的可选取案例的交易价格。由于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在运行效率、价格形成机制、可比对象数量、信息透明度存在较大差异,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清楚两种不同方法的适用情形、应用前提及调整重点。
两种方法相同点:都是通过对市场上可比交易数据的分析得出被评估企业的价值。不同点:可比对象的来源不同,上市公司比较法来源于公开交易的证券市场,交易案例比较法来源于个别的股权交易案例。
二、市场法应用的基本原则
市场法评估的基本原则是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思想。包括可比性原则、可获得性原则、及时性原则、透明度原则及有效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要求被评估企业与可比公司在价值决定因素方面具有可比性,主要包括行业可比、规模可比、成长预期可比、经营风险可比、财务风险可比等方面。2.可获得性原则。是指案例的市场交易信息及可比对象的产品信息、财务信息等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3.及时性原则。是指评估专业人员运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时应当将最新的市场情况纳入评估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变化频繁,信息的及时性对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4.透明度原则。意味着信息的开放、良好的沟通及对信息的充分解释。信息的透明度将影响市场法结果的可靠性。
5.有效性原则。建立在市场是合理有效的假设基础之上。有效市场假设认为,在一个活跃、有效的市场上有许多充分了解信息和理性的投资者,证券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获取的信息,证券能够被合理定价。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对象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两种方法相同点是:通过对市场上可比交易数据的分析得出被评估企业的价值。不同点是可比对象的来源不同,上市公司比较法来源于公开交易的证券市场,基本模型中的
可选取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或企业价值。交易案例比较法来源于个别的股权交易案例,基本模型中的
可选取案例的交易价格。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上市公司比较法的核心是选择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的“可比对象”,通过将标的企业与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
上市公司比较法的关健和难点是选取可比上市公司及选择恰当的价值比率。
(1)可比公司的选择
由于对比公司与被评估企业具有严格可比性的情况较为少见,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分析了解被评估企业自身的业务特性、市场情况、经营绩效以及其所在行业的、行业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及差异,以确定合适的可比公司。
在可比公司选择的数量方面,若是采用主观调整法修正价值比率,选择可比公司的“质量”重于“数量”,当确定好可比标准后,若可供选择的可比公司较多,则可以进一步增加对比标准,选择更可比的可比对象;若采用回归法进行调整,且能将影响企业价值或价值比率的因素尽可能纳入考虑,则应当保证可比公司的数量,满足回归样本数量的充足性及覆盖范围的全面性。上市公司比较法涉及的可比公司通常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且须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2)价值比率的选择和调整
由于价值比率的确定是市场法应用的关键,在选择和应用价值比率时应特别注意:
1)价值比率的选择
价值比率种类众多,对于价值的最佳估计常常是通过运用最合适的价值比率得出的。一般选择价值比率的方法包括基本因素方法、统计方法及常规方法。
2)口径的一致性
口径一致包含内涵的一致性和数据口径的一致性。
内涵的一致性是指在选择价值比率时,价值比率的分子、分母应匹配,当分子是权益类时,分母的指标也应当与其对应。
数据口径的一致性是指可比公司之间可能会存在会计核算方式(如折旧方法)、计量方法(如公允价值计量)、税率、非经常性损益和非经营性资产等方面的差异,在计算价值比率时应当剔除差异因素的影响。
3)价值比率时应进行调整
每个可比公司与被评估企业在成长性和风险性等方面都会存在差异,需要采用多种方法对价值比率进行分析调整,常用的方法包括主观调整、矩阵法及回归法。
(3)缺乏流动性因素的影响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可比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交易,若被评估企业为非上市公司,两者的股权在流动性上就会有差异,需要调整缺乏流动性因素的影响。
国际上对缺乏流动性折扣的研究主要有限售股交易价格法、IPO前交易价格法、新股发行定价法及期权定价法等;国内对于缺乏流动性折扣主要采用法人股交易价格法、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法、新股发行定价法及非上市公司并购市盈率与上市公司市盈率对比法等。被评估企业若为非上市公司,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评估时,需要调整缺乏流动性因素的影响。
2.交易案例比较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的核心就是选择交易案例作为标的公司的“可比对象”,通过将标的企业与交易案例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
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1)交易情况差异调整
交易案例比较法采用的可比公司一般为非上市公司,在流动性方面一般不进行调整,差异调整主要是对交易的交易条件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等因素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并进行适当的调整。
交易条件差异调整主要包括交易条款调整和交易方式调整。交易条款调整涉及交易附带条款,注意其差异进行调整。交易方式调整涉及公开或非公开市场交易,公开交易中投资价值的协同效应会对价值产生影响,非公开的协议交易方式则可能存在影响交易价值的公允性,需要对这些影响进行调整。另外,由于交易时间可能与基准日相距时间较长,需要进行时间因素调整,调整时可以参考市场相关价格指数。
(2)案例获取渠道
交易案例信息的获取难度相对较大,目前国际上信息获取的渠道主要有汤森路透、彭博、Capital IQ 和 Dealogic等服务商。国内的各产权交易所也是信息获取的途径之一,但产权交易所内交易数据最核心的问题是披露的财务、经营信息不够全面,产权交易所信息对市场法评估应用发挥的作用有限。相比之下,上市公司的收购案例对收购对象情况的披露则较为全面。评估专业人员可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获取收购案例的财务、经营及行业数据,同时也可获取交易背景、协议安排等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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