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各项应收款项,可能会因债务人拒付、破产等信用缺失原因而使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这类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通常称为坏账。企业因坏账而遭受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应收款项减值有两种核算方法,即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款项减值的核算应采用备抵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款项减值采用直接转销法。
(一)直接转销法《小企业会计准则》
采用直接转销法时,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1.坏账损失的确认
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依法被宣告失踪等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确认坏账损失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可收回的金额)
营业外支出—一坏账损失(差额)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二)备抵法
法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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