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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内外资利润分配的税收差异怎么算)

日期:2023-04-18 16:56:11      点击: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境内企业股东和境外企业股东分配相同利润,不同股东的实际收益会有差别。根据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可减按 10%计算。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比如:长沙市有两家规模相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注册资金6000万元,由境外股东B投资设立;乙公司注册资金6000万元,由境内企业股东C投资设立。甲、乙两公司2020年累计收入总额均为10000万元,增值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含税毛利率 20%,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2021年3月,甲、乙两公司对净利润进行了分配。

要求:尝试分析甲、乙两公司及其投资股东的税负差异和净收益差异。分析:

税金及附加: 甲、乙两公司税金及附加均10 000/(1+5%)x5%x(7%+3%+2%)=57.14(万元),无纳税差异。

注意:甲、乙增值税均采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需要先对含税收入进行剔税,再还原成增值税,即“一除一乘”;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在该案例中,税金及附加是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本来应该是以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基础,后来随着2016年的营改增推行后,营业税退出了税制舞台。)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另需注意: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有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优惠。

(2)企业所得税:

甲、乙两公司企业所得税均10000/(1+5%)x20%-57.14]x25%=461.91(万元)。

注意:本案例已经告知不含税毛利率为20%,同样需要把增值税剔除,以不含税的收入作为毛利润的计算基础,又因为在产生10000/(1+5%)=9523.81(万元)的同时,也发生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所以在毛利润的基础上需要冲减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之后才是本案例的利润总额,以利润总额乘以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即可得出企业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净利润:

甲、乙两公司净利润均为10000/(1+5%)x20%-57.14-461.91=1385.71(万元)。

注意:不含税收入乘以对应的毛利率之后,扣除相对应的税费之后即为企业净利润。

(4)利润分配:

不考虑其他因素,假如甲、乙两公司进行全额利润分配,由于甲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境外股东B来源于境内分红应纳企业所得税应为 1 385.71x10%=138.57(万元);乙公司股东C属于境内居民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0。甲、乙两公司股东纳税差异为138.57 万元。甲公司股东B净收益为1385.71-138.57=1247.14 (万元),乙公司股东C净收益为1385.71万元,很明显,乙公司股东C净收益要远高于甲公司股东B。

由此可知:内、外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上的主要差异在于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东的身份的不同:一个是境外股东B,一个是境内企业股东C;从而表现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同。从另一种比较容易接受的理解就是:居民企业正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为吸引外商投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税率为20%,并减按10%,其内在含义就是,外商投资的企业在境内挣了钱,不能全部拿走,必须留下一部分;而居民企业从其投资的企业分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即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交纳过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再针对其投资者进行一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无疑是同一笔利润来源,被征收了两次企业所得税。所以,在对企业进行整体的税收筹划时,需要结合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对投资主体的性质进行规划。

但是,并非所有境外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境内企业集团为实现香港上市融资的需要,在香港注册公司并拥有境内企业股权,但其实际管理机构仍然在境内,根据规定,可以判定其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那么,其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一样为免税收入。

那什么样的企业属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呢?

根据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我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我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我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我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我国境内。

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我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我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我国居民企业作出初步判定,层报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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