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如果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将重新核定您的定额。申请定期定额之后,可以申请取消核定定额,改为查账征收。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五级超额累计税率,税率为5%至35%。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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