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软件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是相关规定,自年7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注册在北京、南京、无锡等21个我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4.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软件企业评估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企业资格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
2、研发能力
(1)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业务收入占比
(1)企业年软件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1.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软件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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